简介:交通警察行政强制是国家行政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但一些具体的交通警察行政强制在立法或执行上均存在不少疑难问题有待明确或完善。“盘查”应属于警察行政中的行政强制之一,交通警察行使盘查权,必须是正在履行职责且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封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接受强制检测或拖延检测体内酒精(包括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法律可规定其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应对约束进行具体规范;基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防止交通警察乱扣车辆,应设置必要的听证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设立专门条款赋予交通警察抢救交通事故伤者与财产的现场紧急处置权;“记分扣证”的举措使交通警察轨行罚的“执行难”问题迎刃而解。同时笔者建议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即将出台之机,加强调研,以促追我国的交通警察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简介:我国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甄别道路管理者应考虑道路性质、公路等级、瑕疵性质、部门设置等多方面,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情形下应根据瑕疵所对应的管理职能履行主体确定。适用普通注意义务标准作为道路管理是否存在瑕疵的判断标准,同时兼顾督促管理勤勉与防止加重负担原则。在无直接证据的条件下,认定因果关系应发挥一定的司法能动性,结合间接证据、生活常识、逻辑推断等作出综合性判断。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道路管理者与其他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责任形态适用按份责任为宜,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后不宜享有追偿权。
简介: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罪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罪,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