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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 标签: 股权转让 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 股东资格
  • 简介:2012年8月19日22点,一架从新疆乌鲁木齐机场飞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的CZ6961航班客机徐徐降落。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的6人押斛小组.押解着负案潜逃十八年之久的巨贪朱永庆,走下舷梯。当朱永庆的双足踏上机场草坪的那一刻,呆滞的目光中流露山无限地放松与解脱。

  • 标签: 人民检察院 卫东区 纪实 战役 追逃 国际机场
  • 简介:<正>目次:【事实及理由】一、事实概要二、裁判要旨【评释】一、本案判决的意义二、相关立法学说(一)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二)债权让与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三、对本案判决的探讨(一)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二)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四、结语

  • 标签: 债权双重让与 让与通知 优先规则 公示
  • 简介:2011年12月13日上午9时,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会议室,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开升开始向省院进行述职廉报告:“2011年,在省院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和市院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全体干警,依法全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绩……”

  • 标签: 述职述廉 检察长 对症下药 领导班子团结 人民检察院 开方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做出的关于循环贸易的终审判决中,一改以往合同无效的裁判路径,认定合同有效。这一转变的原因有具体个案的差异,更体现了最高院在商事案件裁判中对合理商业目的、交易形式的尊重。基于这一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循环贸易的增加业绩、融资、保障债权目的,还是其交易形式,都不足以否定合同的效力。尊重特殊的商业形式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今后相关案件裁判的应然路径。

  • 标签: 循环贸易 商业目的 民间借贷 交易形式 合同效力
  • 简介:在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案中,司法裁判对本案3个关键概念的解释和认定有悖现行裁判规则和逻辑常识,所做判决不当。成文法是一连串既定概念组合而成的规则,概念的确定性决定着成文法的确定性,而成文法的确定性决定着成文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功能。司法裁判应重视和坚持概念确定,追求成文法的确定性,将维护和强化成文法的权威和尊严作为裁判的第一职责。

  • 标签: 合同效力 成文法 确定性 司法裁判
  • 简介:我国正处于网络隐私侵权事态严重而权利救济不力的困境之中,有必要研究和借鉴欧盟更为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以Facebook面部识别技术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为切入点,可以对欧盟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保护模式和以行政救济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究,并通过研究欧盟对Facebook面部识别技术的具体调查及规制进一步阐释欧盟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运作模式,将Face.book同我国著名的社交网站人人网在有关方面加以对比,借以阐发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并就欧盟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

  • 标签: 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法律规制 行政救济Facebook 面部识别技术
  • 简介:2011年12月23日上午,百色市检察院在市院机关七楼会议室召开部分基层院检察长向市院述职廉报告工作会,这是该市自2009年最高检开始实施该制度以来,第一次开展这项工作。平果、田林、凌云三县检察长首批对各自工作进行了客观的总结。不回避问题,不忌疾讳医,敢于揭“家丑”,让评议代表深受震动。

  • 标签: 基层检察院 述职述廉 检察长 百色市 2009年 报告工作
  • 简介:绑架罪与抢劫罪具有本质上的共通性,两者完全可能共同包容于同一案件之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第三人勒赎。而掳人勒赎型绑架罪更是典型的复合行为犯,本身就由劫持人质的非法拘禁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两个行为组成。对于“事出有因”的绑架勒索行为,关键是看这里的“因”能否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正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则排除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否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同一目的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只需从一重罪处断即可。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定罪,做到宽严有度。

  • 标签: 敲诈勒索案 行为定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同一案件 债权债务关系 “非法占有”
  • 简介:《意大利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减轻情节作为单一制下同等责任、同等处罚原则的例外,要求参与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意大利判例和学说均认为该情节只具有客观属性.其与条件说之间的矛盾促使各方在共同犯罪领域由自然的因果关系论转向规范的归责论,于非必要的贡献项下,该减轻情节在理论上获得了一定的适用空间.但从规范到解释的双重绝对化及具体评价中的反向观察视角,都限缩了其成立范围,同等处罚、整体偏重才是意大利共同犯罪中刑罚裁量的基调与现状.于量刑阶段分别考察每个参与行为的现实作用是其近期的改革动向.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罪刑相适应为目标导向,主犯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基准态,因此,从犯的认定成为量刑之关键.我国《刑法》中的从犯较之于《意大利刑法典》中作用极小的贡献,成立条件更为宽松,适用上也更为常态化.为了使从犯能够充分发挥均衡罪刑的机能,在解释中不宜过分限缩其成立范围.

  • 标签: 共同犯罪 单一制 作用极小的贡献 非必要的贡献 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