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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工智能与非国家权力叠加,进一步加剧了国家功能变迁,政治国家中心主义开始衰退。“个人”已经并将继续深入地被“智能利维坦”客体,“人-人”关系模式转化为“人-技术-人”关系模式,催生新的社会结构形成,国家与非国家力量、法律与算法、伦理与技术开始同构新秩序。自由和权利的主要威胁将是横向上的非国家力量而不再是纵向上的国家权力。法律场景发生深刻变化,需要重建“善”的维度,以平衡“权利优先”论;需要在法律技术意义上迎回的“义务本位”,以矫正“权利本位”,解决“权利失能”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利维坦 场景变迁 权利失能
  • 简介:人工智能反过来超越人类智能扮演上帝角色的奇点正在迫近,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获得了某种后发优势,借助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提高办案效率和透明度,使审理流程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质变和突变。这对现代法治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现阶段对法律专家系统软件的设计和运用应该持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尤其是在电脑量刑方面更不可急于求成,也没有必要完全排除法官的心证和裁量。司法权的终局性注定了要通过辩论的优胜劣汰机制选出一个正确的最终解决方案。在这样的现代法治体制面前,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

  • 标签: 人工智能 司法权 司法运营电脑化 法律推理 自由心证
  • 简介:司法人工智能有两条发展路径:初级司法人工智能和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初级的司法人工智能属于一种司法辅助工具,这是目前学界和实务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一般定位。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即人工智能裁判。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可能构成司法人工智能的终极问题,有必要从三个方面综合分析。本体论在于回答何谓人工智能裁判,认识论在于回答人工智能裁判在技术上是否可能,价值论在于回答如果技术问题解决了,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应当。人工智能裁判能否实现在根本上取决于价值论是否允许。当然,也不宜将人工智能裁判在现阶段的困难性等同于最终的不可能性。

  • 标签: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本体论 认识论 价值论
  • 简介: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AI)正加速应用于司法裁判之中。智能司法的背后是从文字向代码的司法逻辑转向,不仅催生了人工智能法学,更重塑了同案同判的公正理念。但AI司法的复杂性与隐秘性共存,并威胁自身的合法性和优越性。除了AI司法过程的不可还原性导致的黑箱效应,数据与算法作为AI司法生态的重大环节也并非无懈可击。法官的解释任务因此出现了新的内容:需要对AI司法的基础条件进行验证与整合。为了使AI的技术理性与同案同判的目的理性契合,法官应当基于人机协同而关注四个诠释节点:(1)案例数据是否充足?(2)裁判结果是否合理?(3)因果关系是否相当?(4)正反计算是否对称?

  • 标签: 大数据 人工智能 同案同判 法律解释 诠释节点
  • 简介:人工智能(AI-ArtificialIntelligence)是研究计算机系统摹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理论和技术,其目的是使计算机具有人类的某些智能,解放人类繁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使人们集中精力从事创造性工作.

  • 标签: 物证分析 自动控制 人工智能 刑事技术
  • 简介: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去信任、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等特性。区块链智能合约包括代码层、文本层、底层规则及其控制的智能财产,呈现技术、法律两个方面。前者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后者系代码承载之法律关系,按属性分为公法类、私法类;私法类依内容分为合同型、实体型,合同型系主要法律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蕴含当事人一致之意思表示或要约承诺,可基于合约结构或综合并列的传统合同,经解释确定,符合传统民法合同标准,应纳入合同法框架。为检视其合同法适用性,可深入探析效力、修改与履行、违约及救济等。效力应依法认定,重在主体行为能力、第三人欺诈胁迫、单方错误、合约机制不完备等效力瑕疵事由。修改应严格受限,以维护合约特性;匿名合约不得修改,除非相对方纯获利益。合约自动履行是全面实际履行,可编码支持实质履行、部分履行。为降低违约纠纷解决成本,合约事先置备自动执行机制,但措施合法性存疑;最终仍须寻求公力救济,核心在于合约代码内容的证明方式及可采性。

  • 标签: 区块链 智能合约 代码 法律合同 合同法
  • 简介:人工智能具有提高法律职业人的工作效率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价值,给法律领域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影响着法律职业人的生涯。然而,当前的法律人工智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法律的正当性等方面存在困境,导致所起的作用有限。因公权力机关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原则,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中只能提供辅助作用。人工智能在未来法律实务中应采用“人类决策、AI辅助”的协作模式,同时建立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全程智能监督”模式,明确系统开发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司法规范的建设。

  • 标签: 人工智能 法律职业 辅助作用 人机结合 智能监督
  • 简介:向国际市场提供俄罗斯救险系统的“宇宙转换工艺”公司总经理阿尔乔姆·伊万科夫认为,“摩天大楼装备救险系统的问题在‘9.11’事件后变得更加突出了,所有的摩天大楼都应安装专门的救险设备,以便在意外紧急情况下能让人们安全快速地从高楼撤离。”

  • 标签: 俄罗斯 系统 公司 国际市场 总经理 摩天大楼
  • 简介:中国法的本土与现代、国际田成有本土与西方化的问题,是中国近现代文化论争经久不衰的主题,是深藏于中国人内心的无意识情结。本世纪以来,围绕着这一问题,就曾展开了“中体西用”、“中本西末”或“器”与“道”的激烈论战,尽管概念和表述方式不断更换,解...

  • 标签: 本土化与现代化 本土化与国际化 中国法 法文化 法治现代化 中国本土
  • 简介:现代法律制度预设的主体是理性主体。后现代哲学家宣称“主体死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主体的消亡,而应理解为理性主体哲学观念的破碎以及理性法律主体预设的修正。与理性主体预设相对,法律上还有一个欲望主体的预设,该预设的当代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思考法律主体的本质提供了新的维度,从而为法学上关于法律主体的规划提供了新的依据。该文以拉康的欲望主体理论为视角,对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加以审视,提出人工智能是人类技术理性的延伸,似乎与理性法律主体的预设相契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适格的法律主体,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欲望的机制,它不具备主体性;而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当前并无迫切的现实需要,也缺乏可行性,并且有导致人的价值贬抑和物化、异化的危险。

  • 标签: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理性主体 欲望主体
  • 简介:如果你匆忙出门忘了关闭正在燃烧的煤气,只要用手机接通家里的电话,然后摁手机上相关的键,煤气就会自动关闭。上海新近推出的内外遥控家用智能控制技术可为任何一个享有这项技术的家庭帮忙。

  • 标签: 手机 遥控 家用 电话 智能控制技术 自动关闭
  • 简介:“科技强检”是最高检在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新时期检察工作机制的思维创新。最高检深刻把握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科技对检察改革的推动和引领作用,以电子检务工程为契机,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发与应用为着力点,筹划充分运用信息手段规范执法办案,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公信力,准确分析挖掘检察规律,总结经验与不足,预测今后工作态势,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以检察改革为视角,提出一条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主线,通过检务数据的规划与治理推动检察改革不断深化的新路径。

  • 标签: 业务应用系统 检察改革 信息化手段 资源规划 路径 应用系统开发
  • 简介:考察世界各国法制现代的历史进程,我们不难发现,不管各国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着怎样的差异,其实现法制现代的模式均不外乎以下两种:一种是自觉地渐进模式,以西欧国家现代的历程为典型代表.

  • 标签: 中国刑法 刑法现代化 国际化中国
  • 简介:针对影响市场发展的重大技术革新,国际竞争法理论与实务界近十年大体先后经历了云计算反垄断问题、大数据反垄断问题以及算法反垄断问题三个研究阶段,三阶段基本符合人工智能的几大支撑技术及其商用的发展路径。云计算、大数据与算法是把握人工智能的有效切入点,我们可以从三大方面分解审视人工智能的反垄断法问题,将相关因素纳入具体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类型。随着近年全球对数字市场反垄断的重视,人工智能相关反垄断问题已经从理论探讨进入执法实践。

  • 标签: 云计算 大数据 算法 人工智能 反垄断
  • 简介: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有可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是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也不能涵括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将智能机器人作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刑罚体系 权利刑
  • 简介:众所周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对科技、教育、文化等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领域.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分析,以及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标签: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 简介: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患"在于,人类完全有可能让其为己所用,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弱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工具,当然无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在于,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独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将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刑罚处罚。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未履行预见义务和监督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可能与自然人责任主体、其他强人工智能产品构成共同犯罪。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 标签: 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 独立意志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 简介:法律的核心功能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法律通过“深度不学习”的方式成功约了社会复杂性。而在人工智能为代表的认知性技术兴起之后,学习能力的急速提高将深刻改变传统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计算和社会科学转向是其典型表现。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合约、模拟仿真等技术应用正在持续改变法律的功能形态,催生出“小法律”“实验法”等新型学习性法律。从法律不学习到机器学习,将在法律空间、法律时间、财产形态、信用机制、法律自由、法律正义等各个方面产生深层效应。根本性的挑战在于法律功能独特性的丧失。法律不学习被机器学习取代,规范性期望被认知性期望取代,法律被代码/算法取代,这也就是法律“死亡”的前景。

  • 标签: 人工智能 区块链 机器学习 智能合约 法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