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和网民数量的增加,民众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来表达社会管理、政府建设以及国家政治生态等诸多问题的个人观念愈发的强烈,互联网也成为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的“孵化器”,它不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甚至对公民的基本权益形成了严重的威胁。网络舆情必须管束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或法律规定,或政府监管,或多种措施结合约束,各个国家都没有放纵这块“自由无序”之地,有区别地是,不同的国家和政府约束方法不但相同,同样,我国亦是如此。然而,若将我国互联网舆情管束在行政法的范围内,就会发现我国互联网舆情管理方面仍暴露了很多问题,其中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且位阶不高、缺少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简介:韩国的网络广告监管采取综合性立法加专门立法的模式,监管体系也因之包含了综合监管和自律监管。公平交易委员会承担了综合监管的主要职能,它既是中央行政机关,也是准司法机关。自律监管通过行业自律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行业自律由法定审议和自律审议的二元模式构成,是自律监管的主要方式。互联网平台是网络广告最主要传播的途径,法律尚未对互联网平台进行专门规定。韩国的互联网平台被两家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垄断。韩国的网络广告治理起初侧重于行政的强行管制,至今愈发鼓励自律监管。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结合政府与行业的力量,创新因应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方式,是值得探索的进路。
简介: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表面合法化的活动,其存在的历史不足百年,但其发展的势头异常迅猛。随着传统洗钱的方法和手段层出不穷,洗钱活动几乎无处无在。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当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传统的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时,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了应对洗钱活动的发展演变,反洗钱措施也在不断更新变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的40项建议于1996年、2003年、2012年被修正,并对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内的"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行业"提出了反洗钱监管的整体要求。西方各国也纷纷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并予以监督管理。我国应当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经验,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特点,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客户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建立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合理构建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提高反洗钱监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