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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结果
  • 简介:序曲去还是不去,这是个问题。如果不去,法官可以少受奔波之苦,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却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升级,况且对于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而言,如果法官不去现场勘查,仅凭当事人各执一词是很难查明案件事实的,更不用说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了;如果去,因目前山里正在修路,道路崎岖难行,法官可能会遭受一路的颠簸之苦,更有甚者,倘被堵在山里,可能就需要在山里过夜,食宿无着。

  • 标签: 审判 矛盾纠纷 纠纷案件 相邻关系 现场勘查 案件事实
  • 简介:1998年6月,A商店法定代表人B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有多年业务关系的C个人借款。C借款24200元给B,B出具亲笔书写、签名且盖有A商店业务专业章的借条一张。后A商店法定代表人变更,C多次找A商店索款未果,遂以A商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A商店以借条上的业务专用章不是其单位公章、B的借款行为系个行为为由,要求驳回C的起诉。

  • 标签: 起诉 借条 法定代表人 职务行为 审理过程 借款行为
  • 简介:自然人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效果认定密切相关。但限于法律逻辑体系的要求,其具体设计不能完全符合生活现实,民事立法在兼顾行为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与便利各种需求时应有所作为。具体是:依年龄为一般标准划分行为能力范围时,既要合理界定各种行为能力的年龄段,又要辅助于未成年缓冲制度和能力补充手段等方式,以鼓励和保护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依智力为非一般标准设置禁治产等制度时,应关注成年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与尊重行为人意志的协调,以适度确定限制范围和能力。

  • 标签: 自然人 行为能力 禁治产制度
  • 简介:  当王怀中、肖作新当政时期在阜阳旧官场的贪官们排着队在各地法院接受审判时,原本风平浪静的皖东杀出一匹"黑马"--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定远县原县委书记陈兆丰以"贿当凌绝顶"之势而"一览众贪小",成为安徽第一巨贪县令.定远县共有37个乡镇,向陈兆丰行贿的乡镇达到100%.……

  • 标签: 巨贪书记 方阵巨贪 行贿方阵
  • 简介:包含了诸多公案故事的《水浒传》既是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也可以视为一部"政治"或"犯罪"小说,可以对其进行法律文化意义上的解读。《水浒传》所载梁山人物"替天行道"的政治主张与其"不反皇帝"的政治许诺之间存在着逻辑冲突,其行侠仗义的话语渲染与时常打家劫舍的实际行动之间也存在着实践上的背离。《水浒传》揭示出中国传统的法制和权力生态存在复杂性,是"庙堂之上"、"民间社会""江湖之远"三个场域之间的三边互动关系。这种状况要求传统中国法律史研究在考察宫廷文化的同时也要关注村野文化、市井文化和草莽文化,也要求在对传统中国法律进行社会史研究时不能脱离相关的政治史的研究。

  • 标签: 替天行道 江湖世界 水浒传
  • 简介: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和正确区分行贿犯罪中的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文章对一人公司行贿、私营企业行贿、挂靠型主体行贿、风险经营型主体行贿、承包经营中的行贿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作了深入分析。

  • 标签: 单位行贿 个人行贿 司法认定
  • 简介: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徐某放火一案中,对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又未出示传唤通知书,仅是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某被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才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不是主动、直接投案,不能认定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公安机关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把徐某带至公安机关讯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讯问,不符合讯问的程序要件。因此,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 标签: 被告人 自首 行为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 强制措施
  • 简介: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因素之一.任何一个部门法学都将法律行为作为重要的研究范畴,行政法也不例外.其原因是:“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尽管有学者在五年

  • 标签: 行政相对人行为 行政法学界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 简介:内容摘要:西方刑法学者受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被害人学理论的影响,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将犯罪是“加害一一被害互动关系”的产物观念运用于刑法学中,深刻影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能够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量是被害人学理论与刑法结合的第一个产物。德国司法实务中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行为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可以阻却加害者行为不法的学理依据是洛克辛教授于1970年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而自1977年产生的已近40年历史的被害人信条学被视为是关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不法的系统化理论。我国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明确当下域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发展史和我国就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明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向度。

  • 标签: 刑法 被害人 被害人过错 自我答责 被害人信条学 理论史
  • 简介:<正>调解人行为规范的研究和立法在许多国家已经蔚然成风,但在我国尚是一片亟待开垦的处女地。我国作为调解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对于调解的重视程度和依赖程度远远胜于西方国家。但是因为没有制度化的传统,尤其在调解领域缺乏制度化的意识,因而在调解实务中往往出现灵活有余规制不足的现象。调

  • 标签: 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程序 行为规范 程序公正 大陆法国家
  • 简介:近日,万州区院出台四项措施,依法保障辩护人行使阅卷权。一是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完善案件查询系统,在群众接待室设置网络查询设备,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能。二是结合本院院情,制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制度,要求接待人员仪容严整、举止文明、言语规范,并建议辩护人阅卷后与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或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 标签: 依法保障 辩护人 阅卷权 万州区 诉讼代理人 检务公开
  • 简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设定权利、义务的必要条件.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成年人由于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疾病、障碍,使他们的行为能力产生缺陷,无法正常参加民事活动.为使这部分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大陆法系各国均以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对他们参加民事活动进行了制约.

  • 标签: 行为能力 限制 大陆法系民法
  • 简介:今年以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接连办理4起发生在校园周边旅馆内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权益暴力犯罪案件,引发各界关注。针对这一现象,该院办案部门及时撰写《校园周边旅馆违法经营诱发暴力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频发亟待加强专项治理》情况反映,并向公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截至10月22日,该县公安部门通过开展校园周边旅馆专项整治活动,对境内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3家旅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院通过调研发现旅馆及工作人员在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时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未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学校联系、未向派出所报告、允许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未对来访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旅馆及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规定。该院认为,涉案旅馆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地点,反映出公安机关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遂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向县公安局发出盐城市首例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经营主体进行处理,并加大对校园周边旅馆业违规违法经营的专项整治监管力度。

  • 标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行政公益诉讼 江苏省 《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例 违规经营行为
  • 简介:被害人行为除了当前学界经常讨论的被害人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同意、防卫过当等情形外,还应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实施的与犯罪性结果有因果关联能影响犯罪行为定性的行为;此种被害人行为的因果归责路径将归因与归责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被害人行为介入案件的归因上,对作为和非作为分别采用假想排除和作为代替方法来确定条件或事实原因,而在归责上,则主要通过评价被害人行为从属还是独立于被告人行为确定其刑事归责意义,即如果从属于被告人行为,则不排除犯罪人与犯罪性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而如果是被害人故意而为,或存在重大失当行为,则应视为独立而为之行为,可以作为被告人不定罪的理由。

  • 标签: 被害人行为 归责路径 因果关系
  • 简介:债务人为履约辅助人承担责任的做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当中得到了承认。《鹿特丹规则》第18条确立了承运人应当为其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规则,并设定了统一的限制性条件。然而,对该条件在适用上的理解,不应因公约的统一设置模式而陷于僵化,应视承运人能否将管货义务交由货方履行的情形而定,并结合公约第18条列明的不同主体,具体考察该条件适用的可行性与侧重点问题。

  • 标签: 《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 履约方 赔偿责任
  • 简介:贝汇丰案生效判决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不仅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的规范内涵,也极大地影响了现实中机动车和行人在斑马线上相遇时的处理模式。根据'正在通过'的文义解释、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行为形态及其法律效果分析,还可以补充以下三条适用规则: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义务的履行具有主动性,机动车的主动让行义务应当采取严格标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可以示意机动车先行通过,但'示意'需要具有明显的外观且仅具有相对性。此外,该案判决也引发了'人行横道'的范围、机动车让行义务的细化等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适用问题。

  • 标签: 道路通行权 正在通过 人行横道 机动车 礼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