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包含了诸多公案故事的《水浒传》既是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也可以视为一部"政治"或"犯罪"小说,可以对其进行法律文化意义上的解读。《水浒传》所载梁山人物"替天行道"的政治主张与其"不反皇帝"的政治许诺之间存在着逻辑冲突,其行侠仗义的话语渲染与时常打家劫舍的实际行动之间也存在着实践上的背离。《水浒传》揭示出中国传统的法制和权力生态存在复杂性,是"庙堂之上"、"民间社会""江湖之远"三个场域之间的三边互动关系。这种状况要求传统中国法律史研究在考察宫廷文化的同时也要关注村野文化、市井文化和草莽文化,也要求在对传统中国法律进行社会史研究时不能脱离相关的政治史的研究。
简介: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徐某放火一案中,对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又未出示传唤通知书,仅是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某被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才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不是主动、直接投案,不能认定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公安机关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把徐某带至公安机关讯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讯问,不符合讯问的程序要件。因此,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简介:内容摘要:西方刑法学者受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被害人学理论的影响,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将犯罪是“加害一一被害互动关系”的产物观念运用于刑法学中,深刻影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能够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量是被害人学理论与刑法结合的第一个产物。德国司法实务中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行为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可以阻却加害者行为不法的学理依据是洛克辛教授于1970年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而自1977年产生的已近40年历史的被害人信条学被视为是关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不法的系统化理论。我国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明确当下域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发展史和我国就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明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向度。
简介:今年以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接连办理4起发生在校园周边旅馆内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权益暴力犯罪案件,引发各界关注。针对这一现象,该院办案部门及时撰写《校园周边旅馆违法经营诱发暴力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频发亟待加强专项治理》情况反映,并向公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截至10月22日,该县公安部门通过开展校园周边旅馆专项整治活动,对境内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3家旅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院通过调研发现旅馆及工作人员在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时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未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学校联系、未向派出所报告、允许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未对来访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旅馆及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规定。该院认为,涉案旅馆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地点,反映出公安机关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遂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向县公安局发出盐城市首例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经营主体进行处理,并加大对校园周边旅馆业违规违法经营的专项整治监管力度。
简介:被害人行为除了当前学界经常讨论的被害人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同意、防卫过当等情形外,还应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实施的与犯罪性结果有因果关联能影响犯罪行为定性的行为;此种被害人行为的因果归责路径将归因与归责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被害人行为介入案件的归因上,对作为和非作为分别采用假想排除和作为代替方法来确定条件或事实原因,而在归责上,则主要通过评价被害人行为从属还是独立于被告人行为确定其刑事归责意义,即如果从属于被告人行为,则不排除犯罪人与犯罪性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而如果是被害人故意而为,或存在重大失当行为,则应视为独立而为之行为,可以作为被告人不定罪的理由。
简介:贝汇丰案生效判决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不仅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的规范内涵,也极大地影响了现实中机动车和行人在斑马线上相遇时的处理模式。根据'正在通过'的文义解释、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行为形态及其法律效果分析,还可以补充以下三条适用规则: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义务的履行具有主动性,机动车的主动让行义务应当采取严格标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可以示意机动车先行通过,但'示意'需要具有明显的外观且仅具有相对性。此外,该案判决也引发了'人行横道'的范围、机动车让行义务的细化等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