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代以来的中国,关于保守与进步的争论一直不断,传统观点认为,社会上有两种人,一种是鼓吹改革与革命的人,另一种是反对社会变革的人士。但长期以来被中国思想史和哲学史的研究者所忽略的一个现象是,在所谓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之中,存在着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虽然在表面上他们都对传统文化持保守主义的态度,但是他们其中一些人认为传统文化是存在于世界民族文化之中的一种具有普遍性、世界性的价值,是其他民族文化所永远不能替代的。而另一些人则只是将传统文化看做是一个民族在其现代化的道路上摆脱不掉的包袱。由于这两种对待传统文化态度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中国现代思想史上的保守主义思潮和人物,大致分为这两个不同的阵营。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简介:在儒家思想中,仁是个体对自我生命的体悟和自觉,具有个体性。天命体现社会历史文化的核心价值,具有普遍性。理论上,仁发生的个体性与人格评价的社会性之间存在张力,如果一个人一味本着良善的初心做事而忽视社会价值追求可能最终成为不了君子仁人。在孔子,仁心发生后由天命引导,使个体仁心能够与社会良知结合,形成完整的道德成长机制。但是,孔子之后不少儒者虽然对仁的道德主体性大加弘扬,却忽视了天命在仁的实现中所产生的引导与规范作用。所产生的后果是,仁独自承担起自我做主的道德责任,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道德意志的任意性。因此,天命作为社会道德的普遍原则能够也应该为仁的发展与成就提供保证。
简介:自司马迁在《史记》中提出《庄子》“剽剥”儒家以来,儒者们就一直被如何化解庄儒矛盾的问题所困扰,以致史上废庄、斥庄之声连绵不绝,甚至宋朝苏轼不惜采取化庄为儒之方式,而且还希图通过伪作的判定来彻底化解庄儒矛盾。但到晚明时期,《庄子》的真伪性问题,却在学人们的视域中呈现出多样化的相状,即有的学人认为,内、外篇为庄子所自著,而杂篇则渗有后人之伪作;有的学人认为,《庄子》只有内篇为庄子所著,而外、杂篇皆渗有后人之伪作;还有的学人认为,内、外、杂篇都窜入了后人之伪作;又有些学人则对当时思想界的疑庄之风提出了批判。无疑,晚明学人在对《庄子》篇章真伪的判定背后其实都蕴含了学者们各自不同的心境、观念体系、意图与视角等。
简介: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在西方学术界已经被广为接受,实务中也多有应用。然而,综观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IPO公司盈余预测自愿性披露甚为缺乏。本文就这一现象展开分析,发现新兴资本市场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在新股发行制度、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竞争强度、信息的供求结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从而形成了盈利预测自愿性披露的外部约束机制差异。本文进一步展开实证分析,发现外部约束机制与IPO盈利预测显著负相关,且统治了其它因素对盈利预测的影响。IPO公司根据盈利预测制度变革和监管规定不断做出权衡和反应,是影响盈利预测行为的首要因素。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无论是政策制定者、监管方还是学术研究人员,在借鉴和应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时,不能脱离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法律监管的实情,否则难免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