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里达的解构主义在政治哲学领域发起的一场革命是:它通过解构,构建了一种与传统的互惠和平等的道德原理完全不同的、非互惠的友爱和关心的道德原理,并把这一道德原理视为正义的基础。德里达认为,基于传统的互惠和平等的道德原理之上的传统的道德观并没有真正把人当作相异的个体性存在来看待,这也造成了基于互惠的平等观念之上的现代法律的困境。本文分析和评价了德里达的道德观,并指出了他的这一带有解构意图的道德观所具有的积极的建构性的意义。
简介:在康德的美学与实践哲学中,“崇高”概念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本文将指出,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加以考察,“崇高”概念却因其自身的多重性与复杂性而导致诸多理解上的困难,主要是,崇高感是愉悦的还是不愉悦的?而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的是: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心理感受?或者说,道德行为者应该是快乐的还是痛苦的?本文首先通过考察美与崇高的关系,指出二者对于道德情感具有同等的促进作用;其次,针对崇高感与道德情感的复杂关系,指出必须认识到二者的本质性区别;第三,就其道德动机与情感体验而言,综合康德不同时期的观点,本文认为,“道德平静”才是康德伦理学中道德主体最应该具有的健康的心理状态,它是一种“消极的愉悦”,而且,这种复杂的心理状态也为崇高感所蕴涵。
简介:通过被称为法氏例子的思想实验,法兰克福否定了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相容。法兰克福的论证对不相容论者造成了巨大的挑战。魏德克以及其他一些不相容论者发展出一种主要的反驳策略,但未能切中肯綮。本文区分了本体论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与经验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法氏例子实际上只涉及经验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而自由意志陈述的却是本体论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由于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分,法兰克福在概念层次间做了不恰当的跨越,将由法氏例子得出的结论看作是对本体论层次上的可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的否定。因此法兰克福并未能通过法氏例子否定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法氏例子也不能表明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相容。
简介:自然课程与梅洛-庞蒂对本体论突破所做的修正相符合,因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把对自然的追问深植于知觉现象学之后的思想运动中。在他看来,知觉现象学所通向的对语言表达的分析展现了意义作为建制(institution)的定义,梅洛一庞蒂将它理解为使表达自得(appropriationexpressive)的开放系列肇始的东西。正是这种建制理论使对被感知事物的分析转向自然反思的方向:被感知事物是区别于被制定的事物(l'institue)的自然事物。自然是“非构造的,非制定的”,因此是表达的源泉。本文认为以下四个命题可以用来概括自然哲学:(1)“全体并不比部分更不真实”;(2)存在一种否定的实在,因此在存在和虚无之间不存在二择一;(3)自然事件并不具有惟一的时空定域;(4)只有作为发生性的普遍性。
简介:舍勒在晚期作品《唯心论与实在论》中,对狄尔泰关于"实在性"的讨论给出深刻回应,二者共同辩护了通过"反阻经验"(Widerstandserfahrung)来解释外部世界实在性的理论道路。不同于狄尔泰对属于人的意识经验的非直接的"反阻经验"的专注,舍勒把对实在性的讨论推进到存在论的论域,辩护狄尔泰拒绝的直接的"反阻经验"。作为对来自生命中心的冲动的反阻,"直接的反阻经验"是"实在"(Realsein)的根本。在舍勒看来,"实在"不只关涉到外部世界的实在,而是关于所有可能的存在领域的实在,是人的全部经验的根本性纬度。舍勒发展出来的这一理论,不但不是海德格尔所批评的对象性的在手经验的理论变形,而且还能与海德格尔的基础存在论形成某种竞争关系。
简介:意见收敛定理是主观主义概率论的一条重要定理,它表明随着证据的增加,验前概率的主观性将被验后概率的客观性所代替。意见收敛定理被看作主观概率的动态合理性原则,因而被用来解决休谟问题,即归纳合理性问题。然而,哈金有说服力地表明,意见收敛定理证明的是条件概率Pr(h/e)的收敛,而不是验后概率Pre(h)的收敛。主观主义概率论暗中接受的一个等式是:Pre(h)=Pr(h/e),通常称之为“条件化规则”。这样,归纳法的合理性问题变成条件化规则的合理性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一个新的合理性原则,即“最少初始概率原则”,将它同“局部合理性”观念结合起来便可为条件化规则的合理性加以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