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行政程序法典阙如的情形下,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担纲了规范行政程序瑕疵类型的重任。新法对行政程序瑕疵采取"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轻微违法"的二分法,忽略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种类型: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是由法院予以指正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狭义程序瑕疵"。在引入"狭义程序瑕疵"而形成三分法后,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增设"忽略不计(视为合法)"的法律后果。同时,基于完善行政程序瑕疵的判决方式考虑,应排除撤销判决中部分撤销之适用、质疑责令重作判决不受限制之正当性、反对增设补正判决作为确认违法判决之从判决,还应防止法院因宽泛认定"狭义程序瑕疵"而大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现象。为此,应以"违反程度轻微且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作为适用驳回判决的前提。
简介:【摘要】智慧司法建设不仅是司法领域内的重点工作,也需要法学研究者对之进行正当程序规则视角下的研究。智慧司法在目前的审判实践活动中存在对环节信息缺乏过程性实效管理、直接审理原则失能、“同案同判”结果僵化等现象。上述现象的成因在于对智慧司法过程,缺乏全环节视阈下来自诉讼法部门的正当程序构造。应当根据诉讼法的应然规则与智慧司法的具体领域相结合,通过对智慧司法在诉讼法视阈下定位的更明确、对立案范围限制更清晰、对司法信息公开更完善,从而促进智慧司法实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