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家长择校权"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就近入学"、"禁止择校"成为小升初入学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择校禁而不止,"禁择令"存在政策失真甚至政策失败的问题。因此,择校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追根溯源,赋予家长择校权法律地位,并将之放在民主、多元的国际教育发展格局中,将之视为保障公共产品供给、革新公共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法理分析的层面,从教育权、受教育权、基本人权三个维度进一步探讨了家长择校权的性质与渊源。进而,探讨了家长择校权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形态,揭示出家长择校权作为法定权利的可行性,以及由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变的实现路径,指出转化过程中的条件性与"差序格局"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家长择校权的实现路径作了探索,提出了给予家长择校权以立法保障;逐步开展择校实验,扩大学区范围;推动校际均衡发展,突出办学特色等建议。
简介:步入新世纪,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深入,人民生活质量逐年提高,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中国的发展和繁荣为世界瞩目。 步入新世纪,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健康实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 步入新世纪,“公正与效率”成为全国法院工作主题,全面加强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法院体制改革和创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审判制度,已成为人民法院为之奋斗的新要求、新任务。 2001年7月29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其中心议题,就是在人民法院积极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前提下,全面推进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法院体制改革和创新。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次会议紧扣时代主题,突出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工作部署具体到位,振奋全国法官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会上所做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刻,内容丰富,观点新颖,风格务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深刻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全面回答了党的建设面临的一系列重大而紧迫的问题...
简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之一,其所占地位与所起的作用很特殊,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处在控告人的地位.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通过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而得到责任追究与权益恢复,一般被害人所受损害相应较小,不存在社会救助问题。而在公诉案件中,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来承担指控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义务与权利的。此时从指控犯罪、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角度看,被害人处在从属的地位。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身体的伤害相应更大,使得被害人的生活由正常而为窘迫困顿,生活质量大大下降甚至难以为继。从司法实践来看,仅通过由刑事诉讼行为的完成达到权益救济与权利恢复尚不足以使得被害人的生存环境得到基本改善。故此当考虑设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