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是一项发端于罗马法、并且在目前已为所有的西方国家与一些东欧国家的民法所普遍承袭的法律制度。然而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机关对于在民法中确立这一制度,却一向持否定态度。在总结我国三十余年民事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便是这一态度的直接体现。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不断有人提出关于应当在我国民法中也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主张,反映这一主张的论文时常见诸有关刊物,史浩明同志的《关于建立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再思考》(载《法治论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