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简介:民事领域中的权利冲突现象普遍存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尤其普遍。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的。首先,知识产权是一束权利,也称为组合性权利,它的表现形式往往都是混合性权利,即一物多权。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它们相互组合成统一体而出现。同时,知识产权又表现为交叉性权利。如同一个美术图案,既可以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也可以是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图形。还可以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形式工业品外观设计图案,甚至有时表现为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如何确定各种权利的临界点是困惑知识产权界的一个难题。可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最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客体,它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