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农村社会发展转型背景下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其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家族化就是目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面临的问题之一。农村基层党组织家族化表现为党内民主形式化,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失衡;中青年能人和权威老人被边缘化;村民对村民代表大会认可度较低和缺乏存在感等。这一现象阻滞了政党在民主政治中发挥作用,是政治现代化进程中政党转型的阻力,阻碍了村民自治。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家族化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整合功能与开展党内民主相结合;二是对农村基层党员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三是建立完备而科学的农村基层党内制度体系;四是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拓宽党组织活动范围。
简介:组织是集体行动系统,一切集体行动的开展,都不得不求助于组织的形式。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有序和有效率的集体行动方式,是因为规则于其中发挥着作用。所以,一切组织都需要求助于规则,特别是官僚制组织,把对规则的建立和应用诠释到了极致。尽管规则带来的是行动目标的一致性,使行动者的关系得到了较好的协调,但是,规则毕竟是一种压制人的力量,他使人异化为工具性的组织成员,泯灭了组织成员作为人的个性。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规则成了束缚行动者手脚的因素,让行动者在面对突发事件的时候无法获得开展行动和随机应对的自主性。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这种状况正在发生改变,也就是说,集体行动模式正在发生变化,一种合作行动系统正在成长并可望取代现代性的组织模式。这种合作行动系统可以称作为合作制组织,它将告别对规则的高度依赖的状况。
简介: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冤假错案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权力运行中行政化思维根深蒂固,学者们有针对性地提出许多去除行政化、提高法官独立程度的改进建议,但司法权力的实际运行状况依旧令人堪忧。理论建议难以被实践采纳的根源在于我国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缺失,不仅法官普遍地缺乏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价值观念的支撑,而且现行司法制度也缺乏对这一价值观念的贯彻与保障。唯有进一步完善司法价值体系,才能有效改变目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局面。欲去除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思维,构建正当的司法价值体系,必须在加强法官法治意识和审判独立意识的同时,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真正贯彻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去,才能有效保障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
简介: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职权配置的合理性不仅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而且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平行站位”的做法看似公允,实则违背了刑事司法自身发展的规律,在实践中造成了侦查中心化、检察机关权力的虚高化、法院司法权威下降、控辩力量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优化配置刑事司法职权便成为我国目前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瓶颈和核心问题。具体建言是:一要构建独立公正的审判权.以求法院外部独立于行政机关。内部以法官为核心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二要优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建立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权.由法庭监督改为审后监督。
简介:新行政法和规制理论主张在社会性规制领域引入综合规制框架,以平衡自由与安全价值.但在中国语境下,行政与司法的“不完全合作”、社会组织的“未完全成熟”以及市场自律机制和诚信文化的薄弱,提醒我们应当注意综合规制的两个前提条件:科学的分权与充分的合作.科学的分权既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权,也包括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工;充分的合作既包括公私间合作,还包括机构间、地方间和国际间合作.若要综合规制真正具有实效性,还必须在社会性规制的组织结构、政策工具、责任分配等方面展开整体设计.但这绝不意味着在中国谈综合规制为时过早,恰是成就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推进公共治理转型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