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等”字究竟为“等内等”还是“等外等”,学界和实践中都有着相异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答复和第6号指导性案例,两者都明确“等”字为不完全列举,即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不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也应纳入听证程序。然而,对于答复和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其是否只辐射于司法系统内部,对行政执法实践是否也有参考意义,可否作为其执法的依据?实践中很多规章的理解与指导性案例精神相违背,从规范行政意义言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也急需明确。
“经,商,会”三元模式构建的尝试:借鉴“双元制”经验进行教学模式改革的阶段?
最高法答复及指导性案例对行政执法实践效力初探——基于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等”字的探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一九九一年下半年补学分考查 物经八八级第六学期物资价格学试题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一九九一年下半年补学分考查 物经八八级第六学期物资价格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