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地(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推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练字[1999j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帐户,单独核算。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帐户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帐户的开设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严格按照下列先后顺序进行分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其中:第(一)项的比例
简介:2015年2月13日财建[201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了增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市
简介:2015年2月25日财综[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简介:2015年9月8日财税〔2015〕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简介:2016年2月17日财税[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僵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