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的行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清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计的目的,而审计事项的事实、合法性的结论,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的。这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源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账、证、表及有关资料中所取得的书面证据,以及经济事项的运作和资金流动的具体操作人员的言词证据。而所谓言词证据是指对真正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资金的来龙去脉的具体操作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经济活动的事实和情节,从而核实审计所得的书面证据证明力的证言。在《审计法》中第三十三、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律权限,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并有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法律义务。
简介:随着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逐步形成,乡镇长离任审计成为审计领域的一项新生事物。搞好乡镇长离任审计的关键,是如何评价乡镇长的业绩及经济责任。本文就乡镇长离任审计的评价内容及指标谈点粗浅看法:一、确定乡镇长离任审计评价内容及指标的必要性及评价思路实行乡镇长离任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乡镇长树立正确的施政观念,减少工作中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增强法制观念,严肃财经纪律。但如果不正确确立其评价内容及指标,则不仅达不到上述目的,反而会导致乡镇长施政的片面性,产生负面效应。和其他部门领导干部的工作不同,乡镇长的责任是负责一个地方的全面工作,但工作中应有主有次,主次分明。党的十五大明确了以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我们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