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自2009年11月20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定是对2004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因此2004颁发的司法解释与2009年颁发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以法释[2009]16号为准。从而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在从事司法鉴定评估过程中不仅要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还应严格按照法释[2009]16号规定进行评估。仔细阅读法释[2009]16号文我们可以发现该规定中就评估工作方面要求做了一些相应规定,但笔者主要想在本文中就如何确定合理的拍卖保留价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各位同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