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音乐著作权制度体系在继受他国立法经验时过于偏重规则移植,却忽略了对制度生成背景的考量,导致立法者面临网络技术挑战时既难以根据制度生成的规律梳理出制度失灵的原因,也无法在缺乏成熟立法可供继受时做出制度转型的独立判断。因此在构建符合网络音乐利用方式的制度体系时,应以协调相关产业主体的商业模式为目标,一方面构建符合产业形态的权利内容,在音乐著作权范畴和归属设计上保证法定权利配置能发挥音乐作品最大效用,另一方面构建协调产业利益的许可机制,保证不同商业模式的产业主体得以合作共赢。
简介: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私人复制音乐的行为越来越普遍,这导致损害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凸显,有关私人复制音乐的问题备受关注。然而关于私人复制音乐的问题,我国的相关法条处于模糊地带,世界各国的相关法条也不尽相同,针对以上问题,对私人复制音乐限制的中外法条例进行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并试图找出解决私人复制音乐问题的新途径,引入“三步检验法”以及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简介:音乐与文学的关系与其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具有密切关联,从密不可分的同源状态,到理性地调整自身以促使社会呈现和谐表象而进入"乐本位"状态,乐由于代表着古代审美理想的最高境界,其位置远居于诗文之上、甚至在礼之上。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以音乐论文学、探讨二者的内在的联系,出现了大量专论,音乐与文学的关系发生了转变,促成这种转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礼乐流失,另一方面在于这一时期人们的审美需求发生内转。
简介:一、可比与不可比音乐与法律是人类文化的两个不同领域。人类文化领域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这是确定无疑的命题。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一个国家的音乐形式发生变化,其法律也会跟着改变。”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讨论过音乐对政治的作用.音乐与法律虽并无直接的实证渊源关系,但也存在着某些相一致的因素。在国内,曾经有学者对二者的共同点进行过研究,
音乐著作权制度体系的生成与继受
私人复制音乐的中外相关法条比较研究
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音乐与文学关系的变迁
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与德国民法典——音乐与法律中的德意志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