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审判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涉及两个基本要素:事实和规范.事实的未定、事实和规范的路遇、规范的抽象性和规范载体的模糊性均使刑事司法遭遇事实的不确定、规范的不确定和语言的不确定,并由此衍生出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以此实现事实的确定、规范的确定和语言的确定,最终实现罪与刑的确定.事实的确定是基础、根据和前提,事实的裁定是事实自然属性的确定,而规范的确定和语言的确定都是服务于事实法律属性的确定.因此,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规制不仅包括对确定事实法律属性的裁量权的规制,也包括对常被忽略的确定事实真相的裁量权的规制.基于刑事司法事实裁量权的存在领域和受制因素,可通过完善程序法制、提升实体法规范质量和严格遵循基本原则等方式来实现刑事司法事实自由裁量权规制,从而祛除影响法官事实裁量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实现刑事司法事实裁量和最终裁判的公正.
简介:传统合同损害赔偿中的利益分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回复利益,它们都严格以“受害方的损害”为中心。实践中,所获利益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利益已经获得某些国家司法实践的认可。所获利益存在的根据在于这种利益能够更好地实现合同利益均衡以及合同法的目的和政策,因为合同法基于某些原因不可避免地具有行为禁止或威慑的功能。所获利益赔偿具有比较独特的构成要件,该构成要件强调违约人获得利益、违约人获得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期待利益赔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法的目的。传统的损害赔偿模式不能有效解释在实践中应赋予所获利益赔偿的类型。当然,所获赔偿没有也不可能颠覆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但确实提供了有力补充。
简介:人类社会同犯罪作斗争是从私有制、国家、阶级社会的产生、犯罪的出现而出现的,故有着漫长的历史。但作为一门全面、系统、科学的犯罪学的建立却只不过100多年的学科发展历程。意大利著名法学家、犯罪学家加罗法洛(1852—1934)于1885年撰写问世的《犯罪学》,在犯罪学史上第一次使用“犯罪学”概念,它的出版将犯罪学从其它学科中独立出来,从而形成一门新的学科,标志着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诞生。①这门学科在中国的发展历经坎坷。早在20年代已引进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说主张。”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对犯罪学的研究中断了多年,犯罪学的研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犯罪问题的。严重,犯罪学又得到了
简介:近年来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之间的犯罪参与模式之争日渐兴盛,对于二者进行正本清源地对比考察具有重要意义。在构成要件的参与类型层面,形式单一正犯体系内部属于一种“轮辐结构”,忽视了犯罪参与人之间互动关系在刑法规范评价上的意义,容易导致处罚范围过宽,并不可取。二元区分体系则属于一种“传导结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来建构共同犯罪,更为合理。而功能单一正犯体系虽然属于一种复数类型的参与体系。但其始终否认从属性原理,本质上仍然属于“轮辐结构”。犯罪参与形式与刑罚的关系,在立法规定与理论学说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同不法程度的犯罪参与类型导致的一般性的刑罚差异,与刑罚个别化并不矛盾,对于犯罪参与二重性理论有必要批判性地重新加以理解。单一正犯体系的历史发展过程表明,其逐渐向二元区分体系靠拢。我们应当立足二元区分体系,同时吸收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批判意见进行自我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