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简介: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二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二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简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无论是通过法益的内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的限定,都只是对多数情况下两罪区别的一种描述,而无法形成明确的标准。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间存在着交叉竞合的关系,正视这一现象的存在,自觉运用竞合犯的理论处理问题,才能实现对相关行为的恰当评价和对具体案件的妥善解决。
简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七章第六节中论述"中国的奢侈"问题时,认为中国各个皇帝们所实施的道德性措施实际上具有理性经济考量的特质。对于其中反映出的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的应然关系问题,传统理论的论证虽然有合理之处,但严格来讲也具有极大的不足。法律哲学的历史恰就是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法律观与以经济理性为标准的法律观的互动史,因而通过法哲学中介并证成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之间的应然关系极为便利。从法律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来看,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之间可以用一种新型关系来说明,当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化约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作为论证中介的法律哲学可以证明,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完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呈现亲和状态,共生于一定的制度性因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