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了经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对其所引起的经济后果的处理以及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为实践中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提供了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的规定也还有许多不完善、不明确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返还财产的效力、赔偿责任的范围、追缴财产的范围等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规定合同无效的补正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无效范围的扩大,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本文本着公平和效率两项原则,在对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处理制度进行剥析的基础上,对在统一合同立法中重新构建合同无效处理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无效合同的补正所谓补正,就是对于订立时存在瑕疵或欠缺有效要素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或者分别的意思
简介:本文作者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共同特征。同时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与根本信念。平等使民法具备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法通则》对调整对象的突破性贡献。民法中的主体平等与宪法中的平等具有不同的含义与地位,但它们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契约制度成为二者的纽带。平等原则也决定了民法独特的调整方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方式;对交易安全的完善保障;对人身权的独特保护方式;商法中的平等交易原则的体现与功能。平等原则的树立是中国民法走向未来的起点,它对中国未来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简介:近10年来以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为特色的“公益上书”已经成为公民社会推动国家法制改革的一种重要公益法行动。由于很多“上书”涉及宪法权利等重大问题并且是以一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这种法律行动很容易被政治化。这种状况使得负有合法性审查职权的中央国家机关在建立对建议人的回应机制方面持非常消极的态度;这种消极态度反过来又促使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的公民和组织更加依赖媒体表现“上书”的价值。但这并不是中国“公益上书”与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全部,某些地方合法性审查机关在建立回应机制方面的实践让我们看到,在解除政治魔咒的情况下,我国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全可以开创出一个国家机关和公民良性互动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