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近年来多媒体采集设备和影像处理工具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人们可以轻易对图像和视频进行篡改。利用恶意篡改的图像和视频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日益增多,判断监控系统拍摄或者网上下载的图像和视频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前的研究工作多集中在图像取证领域,对视频取证的研究近几年刚刚开始。和图像相比,视频数据量大,数据格式复杂,存储压缩因子高,对取证算法的计算要求高;不过,由于视频在编码方式、时空特性、篡改手段上都有着鲜明的特点,视频取证有更为丰富的研究内容和更为广阔的应用前景。研究人员利用视频采集和压缩编码过程中的特性,以及篡改手段带来的痕迹,对视频篡改检测方法进行了相关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先前的综述文献大都集中在图像取证领域,只有少数细节涉及到视频取证分析,本文对视频取证技术进行了综述。鉴于某些图像取证技术可用于视频单帧图像取证分析,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图像取证相关技术如相机参数、压缩和物理几何不一致取证等。接着对已经提出的视频取证技术,按照采集、压缩和篡改方式进行分类,对它们的原理和优缺点进行了综述,并对反取证技术的相关研究工作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重点介绍视频采集过程以及辨识视频采集设备的一些方法。第三部分对因编码参数、编码标准以及压缩次数等视频编码过程的不同而遗留的痕迹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将介绍基于检测视频采集和编码痕迹不一致的取证分析方法,以及揭示篡改遗留痕迹的方法。图像视频压缩检测取证方法的发展始终伴随着相应反取证方法的研究,因此第五部分对视频反取证方法做了介绍。视频取证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研究热点,得到越来越多的研究和关注,仍有许多未知的领域等待更加深入的研究
简介:认为法律与价值无涉是西方分析法学法律观的基本观点,而一般认为,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休谟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命题。本文剖析了这一命题,指出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分析法学家观点的错失。认为分析法学家根本的错误在于对法律和道德的性质、结构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价值"。不懂得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体,包含着价值因素,甚至就是用于指示和衡量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系统。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共识基础上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制度化。也不懂得法律规范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规范"。因为它创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对人们也只能起规范作用。这意味着在法律中"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存在隔阂;也意味着人们在认识某一法律时,对于它"是什么"回答的同时,也对其"怎么样"作出评价。所以,"事实"与"价值"之间也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与道德之间也是如此。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它们不仅同根同源,而且也都是维护所在社会正义观念所建立的秩序的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机制,差别只在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制度层次上,道德规范处于低层次,法律规范处于高层次。正因为如此,法律规范渊源于道德,法律规范必然会接受道德观念的评价和有良恶之分。恶的法律,如果其恶性达到严重程度或严重丧失了道德性,就必然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
简介:对于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如何具体处理,存在不同方案.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疑问;而按照间接正犯定罪的同时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从重处罚,同样有一些疑问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该坚持实质客观说中的支配理论,据此,应该以被唆使者是否具有对相应行为的规范意识为标准,作为成立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同时,在对规范意识的存在与否存在疑问时,则应该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间接正犯处理.建立在不法与责任相区分基础上的阶层式体系为限制从属性说提供了前提.实务中,虽然被唆使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的立场强势而顽固,但也已经逐渐出现接受阶层式体系的判决,值得肯定和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