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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海南省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受贿一案,是海南省检察院“6·3”专案核心案件,海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海南省第二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李杰利用担任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海口市美兰区区长、中共美兰区委书记、海口市副市长职务便利,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海南福隆集团有限公司八个单位及陈利23人给予财物,共计900万元及鉴定日时价值1.95万元黄金两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标签: 原副市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工程 开庭审理 中级法院 海南省
  • 简介:一、要以“大学习、大讨论”推动“大稳定、大和谐”以更严要求确保监所安全稳定、以更新思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以更高水平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以监所安全稳定支持和促进全省大稳定、大和谐。一要着力构建“三道防线”,健全监所安全稳定长效机制。以人防核心、物防基础、技防手段,进一步完善监所安全稳定防控、排查、应急处置和领导责任“四大机制”,加强对重点时段、

  • 标签: 学习 安全稳定 成果 实践 动工 教育改造质量
  • 简介:发展是时代主题,发展离不开良好环境,而法治是良好发展环境保障。在当前形势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加快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迫切需要。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反渎职侵权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责任。学习贯彻河北省委优化两个环境指示精神,我们应从自身存在问题改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最企盼公正执法做起,树立执法办案更规范,人民群众更满意,发展环境更良好工作目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经济发展良好秩序,提升护航经济发展水平,为此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 标签: 经济发展水平 渎职侵权 护航 职能 经济发展环境 社会和谐稳定
  • 简介:公共场所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导致伤害在我国现行法律难以找到相应责任主体。美国一些州法经验是:政府对其管理区域安全负责,对事故易发区域积极地、持续地开展研究,消除影响安全因素。法院确定政府负有安全注意义务,采“有条件豁免”原则。“有条件豁免”审查以无“过失”基本标准。中国可参照美国作法确立政府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并在有过错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在衡量过错有无时应考虑政府是否是危险(事故)发生地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导致危险(事故)发生原因是否有政府因素,政府对危险(事故)发生是否能够合理预计因素。通过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辅以扩大解释,可以解决政府责任在我国法律适用问题。

  • 标签: 政府责任 群众自发聚集活动 安全注意义务
  • 简介: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承担着人民群众更多信任,在维护社会稳定大格局.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有效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破解影响社会稳定难题,是值得检察机关深入研究和攻坚一项重要任务。笔者拟就检察机关面对群体性事件特点、类型,谈谈对检察机关建立群体性事件长效应对机制看法。

  • 标签: 群体性事件 检察机关 人民群众 工作能力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转型时期
  • 简介:我国现有立法已从评估主体设置、评估范围界定、评估内容构造以及评估程序设计四个方面对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进行规制,但还存在诸多可完善之处。首先,现有立法没有实现决策主体和评估主体有效分离,难以保障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应设立以非政府组织为主导多元评估主体;其次,现有立法在界定评估对象称谓、范围及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利于社会风险评估有效实施,统一界定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再次,现有立法只着眼于对重大环境决策自身静态评估,具有片面,还应将潜在受影响公众对重大环境决策认知态度列为主要评估内容;最后,现有立法在评估程序设计上还存在缺失,进一步细化程序设计,确保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外部监督机制有效建立

  • 标签: 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 主体 范围 内容 程序
  • 简介:1月29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止》,报告称:“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充分运用省委巡视和最高法院司法巡查成果

  • 标签: 法院工作 司法保障 海南省 2008年 法院院长 最高法院
  • 简介: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界定了海洋工程定义和范围,强调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该条例根据1999年修订后《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1)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2)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3)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特别管制措施;(4)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海洋工程监管。加强对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排污行为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重要手段。

  • 标签: 《海洋环境保护法》 工程建设项目 污染损害 管理条例 国务院 防治
  • 简介:随着城市在区域经济发展核心地位不断增强,政府对土地征收急剧膨胀。由此,强制征收问题成为当代中国一个缩影。在世界范围内,强制征收条件大多被笼统地确定为"公共利益"或者"公共使用"。基于这一概念模糊,确定其界定主体才是问题关键。以美国强制征收第一案"Kelov.NewLondon"例,深入分析该案关于"公共使用"界定主体博弈,结合中国国情,得出地方立法机关才是界定"公共使用"最佳主体结论。

  • 标签: Kelo案 公共使用 强制征收 界定主体
  • 简介:<正>关于乡村司法概念,学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囿于本文主旨,本文采狭义说,即仅指乡村人民法庭司法活动。"人民法庭"这一称谓正式出现可以追溯至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然而作为一项司法实践,其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便已萌芽。由于诞生于政治斗争异常激烈革命年代,特殊社会背景使其从一开始便带有极强工具

  • 标签: 司法理论 现代法制 基层法院 人民陪审员制度 实务界人士 司法问题
  • 简介:笔者在民行检察实践中发现,即使原判决正确,但由于对当事人解释疏导工作不到位,个别当事人仍然会坚持自己观点,对法院及社会抱有不满情绪。即使再审后改变原错误判决,存在着当事人一方满意,另一方积怨加深,甚至怨恨人民法院影响和谐稳定隐患。因此,如果在民行申诉阶段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建立当事人和解机制,既符合法律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大趋势。所谓申诉和解,是指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检察机关申诉过程就诉争问题作出相互让步以达到终结诉争合意。由于申诉和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更能体现检察监督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价值取向。其优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标签: 和解协议 检察监督 构建和谐社会 引进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 简介:德国刑法判例上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探讨可谓源远流长,它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梅梅尔河案,而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海洛因注射器案,在此过程,逐步发展成为德国刑法上一个独立问题领域。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体系性地位,德国刑法判例经历了以下立场变迁过程:从昙花一现罪责层面的注意义务排除,到违法层面的被害人同意,再到构成要件层面(参与他人自我危害自我负责不可罚).最后形成分别在构成要件层面(自我负责自我危害)与违法层面(同意他人危害化)处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格局,从而确立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体系性地位: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不法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罪责层面的问题。虽然如此,德国判例上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两种类型做法既不具有正当根据,缺乏适当区分标准。对于这两种类型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当给予相同规范评价,即应当承认两者均具有排除行为人之不法效力,并且在这一前提下探讨这种排除不法正当化根据。

  • 标签: 过失犯 自陷风险 注意义务 同意 不法
  • 简介:"互联网+"代表着未来全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社会治理方式,正深刻改变着我们生活。而通过互联网和法律结合,传统案例研究和编写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契机。传统案例研究迎来契机案例是由法院生效裁判累积而成司法资源,对于完善立法、发展理论和指导司法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法院历来重视通过案例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 标签: 案例研究 社会治理方式 我国法院 审判经验 审判工作 发展理论
  • 简介:<正>引言所谓"不能未遂",其意大致系指行为人因某些错误认识而使其行为本质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之情况。[1]然而,需注意是,在日本刑法理论,不能未遂被称之为"不能犯",系指不成立犯罪因而不可罚之行为,其与未遂犯乃相对概念。而在德国刑法理论,凡行为之实行不可能发生结果情况均称为不能未遂,不能未遂乃属于未遂犯一种。[2]"德国学界将‘不能未遂’(deruntauglicheVersuch)分成‘普通不能未遂’(dernormaleuntauglicheVersuch)以及‘出于重大无知不能未遂’(dergrobunverst(a|¨)ndigeuntauglicheVersuch)两种,而只有后者才享有‘必减免其刑’宽典。"[3]至于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刑法"修正之前,不能未遂属于未遂犯一种,而在"刑法"修正之后,不能未遂成为不可罚行为,然而其"不罚"究竟是因为阻却不法还是因为阻却刑罚,学界争议颇大。[4]基于对不能未遂不同理解,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在有关不能未遂问题上呈现出不同争论点,长期以来成为不能未遂理论潜藏疑惑,其间各种学说不仅

  • 标签: 可罚性 客观危险说 结果无价值论 既遂 阻却 不能犯
  • 简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损害救济、启动机制、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及制度性质等方面具有区别于合同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独特功能,成为独立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突破了传统私法主要保护单个主体民事权利模式,直接以消费者群体作为保护对象,以消费安全作为保护内容,其利益基点已经从保证交易利益转向市场安全,直接指向国家利益;已经从保护特定的人和产品转向不特定消费者安全和利益,直接维护公共利益。

  • 标签: 缺陷产品召回 独立性 市场安全 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