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陈某与袁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对子女。2014年陈某以袁某染上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一审以陈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陈某不服并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陈某向二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着重列举了四种观点及处理方式,以资参考及启发。
简介: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且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核准必须追究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起诉,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我国刑法第76条依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第78条又明确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同时,我国刑法还有时效中断与延长的详细规定。然而,1988年1月对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
简介:张某某(男,某县机关公务员)与李某某(女,某县企业职工)于1996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0年6月2日李某某在无计划情况下又生育一子,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查实此事后,于2000年6月30日对张某某、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收取张某某、李某某计划外怀孕费600元,计划外生育费25000元,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相应处分。双方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李某某对此无异,张某某以李某某所超生小孩与他无关,不应对其处罚为由,于2000年7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决定追加李某某为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