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遇到制约发展的法律瓶颈问题,亟须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考虑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以解决纠纷解决部门职能不清、社会解纷资源不平衡、衔接机制不顺畅、保障制度不到位等问题.厦门、山东、黑龙江、福建等地区大胆探索,先行出台的地方条例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国家立法在吸收地方经验和弥补不足的同时,还需考虑与《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现行法律的衔接问题,共同构建中央与地方统筹协调、专门立法与综合立法协同推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立法体系.
简介:很高兴又一次有机会来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同各位做一个学术交流,感谢法学院领导的邀请,也感谢各位的光临。我这次跟大家交流的问题是现在还没有答案的问题,是我最近在做一些研究过程中思考的一个问题。因为最近几个月我受邀以专家顾问的角色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课题,叫“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和欧盟合作的一个课题。在这个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多元纠纷解决方式问题。也就是说在中国除了诉讼这样一个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其他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如说像调解、仲裁等这样一些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在诉讼里面也包含不通过判决,而是通过调解解决案件,解决纠纷。他们提出一个命题:法院主导下的ADR,大家的焦点放在纠纷解决方式或者解决程序的问题上。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在纠纷解决方式、机制等问题之外,还有与这样一个命题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纠纷解决的规范类型问题。我们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依据的规范类型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上个星期五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一个国际研讨会,会议主题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在这次国际研讨会上,他们请了一位美国的法官———专门负责调解的一位法官,还有日本的一位教授,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