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据《城市规划法》,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新建、改建,扩建都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然而,不论在小城市,还是在大、中城市都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违法建设的现象。违法建设的具体表现:一是新建小区住户在底层庭院或小区公共用地或楼顶平台建房.用于居住、营业、饲养、储藏等之用;二是在旧城区及城市规划区的城乡结合部郊区,未经审批,私人擅自翻、改、扩建住房,三是建设、开发单位未经审批进行建设;四是建设单位(个人)、开发单位,建房尽管经过审批,但在施工过程中扩大建设规模(扩大底层面积或加层)或改变审批的规划使用性质;五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单位越权审批建房。违法建设扰乱了城市建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中小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逐渐增多,有些地方亏损面高达百分之七八十,使地方经济陷入了困境。如何启动这些企业,决策者们采取了这样或那样的措施。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又步入了陷阱,动机与效果没有得到统一,使包袱越来越重,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启动、救活亏损中小企业必须头脑冷静,周密论证,既要大胆尝试,敢于创新,又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一切按经济规律办事。一、分而治之有些亏损企业资不抵债,已经全面停产,便采用一种分而治之的办法,即将全厂分成若干分厂,总厂成为空壳,但仍具法人资格,由各分厂缴纳部分费用养活总厂人员。这种做法,通过划小核算单位,使企业分块启动起来
简介:一、贪官产生的历史根源贪官与阶级社会与生俱来,是权力的衍生物.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度低下,无论在物质和思想方面,均不具备贪官产生的条件,故那时没有贪官现象.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物质交换产生,一些部落首领遂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据公为私,多分多占.此时,社会贫富分化出现,“贪官现象”的萌芽亦随之产生.进入阶级社会,统治阶级掌握着国家机器,实行专制统治.由于官员的权力来自上级,完全不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于是,,不受人民监督和社会制约的权力便首先成为孕育和滋生贪官的温床与载体.另一方面,物质和金钱的诱惑,对于贪官的产生又起了一定的催化剂作用.这样,贪官便如雨后毒菌,层出不穷,成为一种世界现象.翻开历史,社会发展的每个时期,贪官都只有多寡之别,而绝无有无之分.贪官是社会稳定的大敌,是政治机体上的毒瘤,是危害百姓的魔鬼,是寄生在国家权力上的蛀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