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羌族婚姻习惯法作为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另一种文化现象,在羌族婚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处理好婚姻法与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关系,我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结合当地少数民族的婚姻传统习俗,于1983年制定了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文化的冲击和法制宣传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习俗也逐渐发生了改变。与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补充规定也面临着根据婚姻法和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修改,予以完善的必要。
简介:【摘要】从20世纪80年代初四川藏区相继颁布婚姻法补充规定以来,统一法制的渗透,经济因素的强劲冲击,人的社会化程度的日新月异,以及教育、文化、宗教、地域因素的综合影响,四川藏区的“本地区婚姻家庭具体情况”也发生了足以引起立法者重视的变化。我们认为,民族地区法制问题,并不能用“冲突”或者“融合”这样简单化的语词作纯法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而更应该立足于民族地区的具体,把握住趋同于目标的路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其前瞻或滞后,以实现真正的法治与现实统一,保持民族地区立法的渐进性,而不是一味地忽略冲突,要求融合。四川藏区同样处在变革的历史时代,关于尊重私人选择、提高婚姻质量、塑造和睦友爱平等的家庭关系、规范夫妻财产等立法目标方面,同统一婚姻法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应当尊重这一少数民族区域可能存在的不同发展阶段表现出的具体情况,尊重趋同选择目标下的或快或慢的不同路径,有针对性地重新修订适用于现时及今后一段时期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