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劳动者李某于2009年9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驻外事业部副总经理,并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驻外事业部副总经理销售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约定李某试用期为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浮动年薪5.2万元,总年薪10万元,浮动年薪与销售业绩挂钩。李某2010年销售指标为2000万元(包含2009年四季度业绩),其中2010年4月前应完成的销售指标为400万元;某公司对李某的销售指标按月进行考核,月考核于2009年12月开始,连续四个月考核不达标的无条件辞退或降级。同时,某公司在2009年《市场部市场开发营销管理政策》任职标准与工作内容中规定,
简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各州是否应当为同性伴侣办理结婚登记,并承认在外州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的效力。在历史上婚姻被定义为两个异性的结合,但婚姻制度的发展史是一个兼具变与不变的过程。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四项原则和传统表明宪法对婚姻的基本保护应当适用于同性婚姻:实现个人自治、婚姻结合的重要性、对儿童和家庭的保障、婚姻对社会秩序的基石作用。同性情侣的婚姻权也可以从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中推出。本案的结论无需留待更多的立法、司法和民间讨论的实践积累后得出。一州拒绝承认在另一州缔结的合法同性婚姻没有法律依据。撤销原判,同性婚姻合法性应予承认。
简介:公共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争议,在近年来的一些重大“舆情公案”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对“李国和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人们一直指陈“舆论干预司法”、“舆论审判”、“多数暴力”等弊害,但是舆论并未直接进入司法体系,而是通过输入政治运行系统并以法外“政治合法性”的路径和方式介入司法过程的。这种法外“政治合法性”的介入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公共舆论介入司法过程的特殊路径与不良后果,源于我国当下“政法化”的司法体制和长久以来形成的法学“意识形态”。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法外“政治合法性”的不良影响,实现公共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平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