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与理论研究滞后及对国外立法的借鉴不足直接相关。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主要由7项基本要素构成:劳务派遣合同的适用条件、可续签的次数、累计持续时间、向直接雇佣和不定期合同转化的条件、劳动派遣的形态、登记和报告要求、同工同酬和同等工作条件等。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可见,我国劳务派遣的整体规制水平处于国际低端,因而调整思路为适度提高,调整重点为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制。具体制度改进方面,建议确立登录型和雇佣型两种方式、建立许可与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派遣用工适用的岗位性质、限制派遣合同的续签次数或持续时间、建立向直接雇佣转化的机制和完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等。
简介:欧盟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性,既有经验,也有教训。欧洲国家社保制度传统可分为俾斯麦和贝弗里奇两种模式,他们对社保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具有重要影响;社保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可分为分散管理型(如法国)、中央控制型(如英国)、中央投资型(如瑞典)等三种类型,其中社会伙伴和互助体制在不同治理结构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分散管理型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央控制型和中央投资型是可供选择的重要参照系,在中国社保基金管理中,国家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
简介:某乙以某甲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递交伪造某甲签名盖章的诉讼状和委托书,代某甲起诉,称某甲因健康和居住在外地等原因不便到庭。法院告申庭在对诉状和委托书进行审查后,受理了案件。但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某甲并不知道某乙以他的名义起诉。真相大白之后,对这种假借他人名义起诉的民事案件应如何处理,出现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让某乙撤诉,以撤诉的方式结案。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裁定诉讼终结。因为诉状中的原告虽是某甲,但某甲并未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某甲作为原告来审理,虽然是不合适的。而某乙即非原告以非代理人,审理由其以某甲名义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终结诉讼的目的,就在于结束已经没有意义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