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虽然内地早于1994年即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翌年施行,但由于派遣劳动、非全职工种等各种非典型劳动关系并没得到规制,该法律面临规范面狭窄之窘境,再加上实务中常出现企业拒绝缔结书面合同,或频繁订定短期劳动合同、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现象,皆置雇员于不利局面。[1]为解决《劳动法》所留下之问题,乃有制定一系列劳动保护特别法之必要,其中2008年1月1日生效之《劳动合同法》便是弥补此类漏洞的关键一环。[2]从立法过程观察之,《劳动合同法》自第一版草案提出伊始,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表决通过为止,历时一年半,前后就四个法案版本反复研讨修正,
简介:随着我国期货业的发展,期货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应运而生,应加快期货犯罪立法。本文对美、日、英、新加坡、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期货犯罪立法进行了介绍与比较,分析了期货犯罪的构成要件。作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增设以下几种期货犯罪:(1)私下对冲罪;(2)内幕交易罪;(3)误导交易罪;(4)挪用保证金罪;(5)欺诈客户罪;(6)操纵期市罪。在立法模式上,作者认为,在期货法出台前,可采取单行刑法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若干规定,制定期货法时,则应采取附属刑法的方式,由期货法具体规定各种期货犯罪及其处罚;对期货犯罪的刑罚,应以财产刑为主,监禁刑为辅。
简介:行政法与宪法同为公法,具有较为一致的功能,在原则性和实践性上两者发生密切关联。在原则层面,合宪性与法安定性是行政法实施宪法的基本前提,宪法原则对行政法发挥着重要的约束作用。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法治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的入宪,丰富了我国的宪治价值体系,也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规范支持。在实践层面,宪法的实效性是确保行政法不脱离宪法轨道的根本保障,而行政法实践则起着补充、完善和推动宪法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中国特色宪治历史背景下,行政法实施宪法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制度缺陷(实效性的缺失),宪法并没有真正发挥其约束行政法的作用,而行政法也没有完全“正确地实施”宪法,相反,行政法制化形成的“制度牢笼”则开始对宪法实施产生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