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造成目前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形势不断恶化的各种因素中,有关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的缺陷或缺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发展,这是实现西部大开发宏伟战略目标、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简介:由于环境影响具有独特的跨界性特点,所以环境问题必然是地区问题,甚至是全球问题。作为"部门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环境法对于国际环境的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在过去的20世纪发生了一系列的环境灾难,从中人们也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并没有取得新的进展。作为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环境习惯法对于有效保护国际环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两者自身的弱点,使得它们对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本文从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入手,通过介绍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提出了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手段,即打破传统的国家主权思想,在此基础之上,选择一种正确的规则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这种规则当中,发展中国家必须团结在一起,对于本身已经准备改善环境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我们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机构设置。
简介:我国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其“法律责任”一章主要围绕如何加强企业环保责任、新增政府环保责任展开。其在规制个人环境致害行为时处于近乎失语状态,体现出法律责任结构的失衡,制度现状背后隐含的价值判断是“企业致害一个人受害”的二元结构。当前环境问题的来源已从主要由企业行为演进到企业与个人行为综合致害。在社会建构理论视角下对个人环境致害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符合其制度逻辑。其规制对象主要包括直接消费行为和消费产品行为中的非环境友好行为;同时,要预防与克服社会国家化、制度“马太效应”和制度单向性风险,要从转变抽象规范、下沉执法力量、关注行为细节等方面捕获与判定个人环境致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