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
简介:二十年后,已经成为法官的陈责我,将要主审小贩陈责我故意杀人案。这桩案子,从案发起就成了新闻热点,因这案子的犯罪嫌疑人是小商贩,而被害者是城管员。监控录像和人证均指证,小贩陈责我无证占道经营,城管执法时,将小贩陈责我的三轮车没收了。小贩陈责我当然不干,这是他吃饭的家什;他抱着三轮车不撒手,于是城管就动了粗,混乱中,一根铝管敲破了小贩陈责我的头,三轮车自然被没收了。后来,小贩陈责我数次去城管队讨要三轮车未果,于是拿了平时削水果的尖刀,趁城管队在外执法时,偷袭了一名城管队员。一刀,从该城管队员的后腰刺入,致肾脏破裂,抢救无效身亡。小贩陈责我束手就擒。
简介:<正>被告人张某,男,现年25岁,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鄂西自治州利川市汪家营区白洋乡农民。被告人张某于1988年3月19日下午,到利川市都亭镇东街居委会"宾如家"旅社准备登记住宿时,发现该旅社登记室房门左边走道处的旧灶台上放有两袋大米(米是东街卫生院拌有"敌鼠纳盐"灭鼠药饵),张趁无人之机,将其中一袋13公斤米盗走,以每公斤0.6元卖给该市个体汽车户曾某,得款8元,当曾某提出"米太孬"时,被告人谎称"这米是受了症的"。曾家7人食用后,均出现嘴鼻出血,腰痛,大小便带血,引起中毒。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再次窜到"宾如家"旅社,又盗走另一袋(31公斤)米,仍以每公斤0.6元卖给该市建筑队包工头黎某,获赃款18.6元。黎某一家及民工计11人食用后,都引起中毒住医院治疗。张某的行为先后造成18人中毒,其中民工刘某、谭某二人死亡。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