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虽然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但并没有实现国家所有者的收益权。表现在国家仅收取了矿产资源相关税费,而对矿产资源本身以零对价方式出让,造成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和政府公共事业支出资金短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只注重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者身份,忽视了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只注重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忽视了民事收益职能;只注重矿产资源收入二次分配,忽视了矿产资源收入一次分配。因此,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收益权,必须促成矿产资源由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的转变,改革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在矿产资源出让一级市场实现国家收益权,建立矿产资源流转二级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简介:我国现存的经济所有制形式有三种: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或称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又曾被称为全民所有,却从来不曾被称为政府所有,可见国家所有并不等于政府所有。这其实是很好理解的。国家所有,就是说属于国家,属于这个国家的全民。政府只是受国家委托,也就是受人民委托对这属于国家的资产进行管理。其职责是保护这属于国家的资产,尽可能使其增值,至少不使其流失,以此给国家,给人民带来福祉。比如土地,我们国家的法律就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机关、任何部门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当国家需要的时候,就可对任何被占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当
简介:摘要:在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商业环境中,深入研究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之间的关系变得至关重要。如何在长期战略和短期绩效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都是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的概念、作用、关系以及在不同方面的影响,旨在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更清晰的视角,以优化财务决策、推动业务发展并实现长期可持续的价值创造。
简介:既有关于现行宪法中"国家所有"性质的研究因未能区分宪法文本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有"而未能揭示宪法"国家所有"的真实含义。《宪法》第9条和第10条中的"国家所有"分别代表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所有:前者属于"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制的组成部分,是宪法的一种价值选择和政治决断,是有待立法形成的制度框架;后者是"非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属于非基本权利的民法所有权。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的部门法实现方面,各部门法应该根据自身的功能、调整范围、方式,运用自身的概念和立法技术自主地进行制度设计。但各部门法的制度设计应该彼此协调,避免冲突,合力助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价值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