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罚的适用要奉行因时制宜原则最早见之于《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历代统治者对“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理解都体现了“乱世刑重,治世刑轻”的观点。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观点来看问题,其实封建社会的“治”和“乱”都是阶级矛盾尖锐或缓和的集中体现。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往往由于统治阶级过分盘剥人民,引起社会阶级矛盾加剧,导致激烈的阶级对抗,于是统治者就用繁苛的立法、加重的刑罚对人民进行严酷的镇压。《史记.夏本纪》记载:“自孔甲以来,诸侯多畔,菜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这里就描绘了一个典型的乱世。但是,历史上为了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和社会阶级矛盾的缓和,也会带来刑罚宽缓
简介:关于汉代适用刑罚的情况,史籍仅有零星的记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所见则较系统地反映了汉初适用刑罚的若干原则:以罪刑相应、维护特权为基础,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严惩团伙、重判再犯、从严治吏、宽宥老幼、自出减刑、立功赎罪、诬告反坐、故纵同罪、重科不孝等原则。罪刑相应、维护特权的原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可衡量性,其中既包含罪刑法定的因素,依法律条款定罪,注重犯罪动机、犯罪形态及危害结果,严格区分已遂与未遂;又存在收孥连坐、维护特权的规定,表明其罪刑相应只是相对、不彻底的。维护特权主要表现在贵族、官员、有爵者可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