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渐进转轨思想指导下,通过金融控制,始终保持国家强有力的主导干预和控制,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下降时,国家通过国有金融组织和信贷控制、金融市场控制以及对金融开放控制形成的完整的金融控制体系,将居民家庭部门在改革过程中随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而增加的储蓄聚集起来,并通过国家干预下的国有银行和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体制转轨给予支持,有效控制金融改革过程中的风险。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始终牢牢主导着金融体制的变革进程,对金融改革具有充分的主动权,确保金融改革与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适应性,确保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国家推进经济内生诱导下的政府主导的金融市场化,在保持存量稳定基础上渐进提高效率的改革,兼顾改革发展和稳定,是协调发展、重点突破的改革,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改革道路。
简介:如何在纷争解决机制之设计上,提升面对大鲸鱼之小虾米“接近正义”的可能性,长久以来一直为民事程序法学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立法者除了在诉讼制度中试图设置有助于弱势者能尽量克服起诉之经济门槛以迈入法院大门主张权利之机制外,亦不断尝试开展有利于消费者之替代性纷争解决制度。本文以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英国“PrivateOmbudsman”制度之借镜以及该法研议过程之转折为例,分析此项开拓替代性纷争解决途径之尝试所挑起的课题与所带来的启示。英国在金融消费争议领域中发展出之“PrivateOmbudsman”机制,与传统的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均有所不同,其“片面强制管辖”与“片面拘束力”之设计,为消费者创造了一个友善的寻求救济管道。本文认为,在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就后者提供之商品服务所引起争议之脉络中,采取此等规范设计,并不至于产生“违宪侵害金融机构诉讼权与程序选择权”之问题。不过,得以“合宪地”采取此种程序机制设计,并不当然代表立法者即应追随英国脚步实行“PrivateOmbudsman”机制。本文在检讨此课题之过程中,对于民事程序法学值得于未来进一步拓展的研究方向,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