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犯罪金融风险的刑事控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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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建筑于融资者不披露或者违规披露与融资相关信息的事实基础之上,通过对融资欺诈犯罪的打击,控制融资市场中信息披露严重违法行为所创制的金融风险,通过对融资诈骗犯罪的打击,控制投资者基于重大诈骗行为而可能遭受的个体金融风险。刑事立法应以融资市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控制为视角,重构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刑事司法应以避免融资市场的类型化风险为核心、从实质解释的视角对融资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