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基于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罚的需要,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罪犯,都必须被羁押在一个与社会隔离的场所接受监督、管理和矫治。羁押的实质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而人身自由是一个人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依法被羁押的监管对象的合法权利既容易受到被羁押的同伴的侵犯,又容易受到管教干警的滥权或渎职的侵犯,因此保障监管对象的权利既重要又艰巨,成为决定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教育矫治效果的关键所在。伴随着监管场所管理、教育与矫治日趋规范、科学和文明,我国监管场所发生脱逃、非正常死亡、伤害等事故已经呈现出显著下降趋势。但随着监管对象构成的变化、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监管场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诱发监管场所发生事故的
简介:冷战时期,东盟将美苏角力、分离主义等视为威胁东南亚各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因素,孱弱的东南亚各国为了化解威胁,一方面积极推进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步伐,另一方面努力探索东盟安全机制的构建。1967年东盟正式成立后,东盟先后签署和发布了《曼谷宣言》、《吉隆坡宣言》、《巴厘协议》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这一系列条约、协议和宣言就东盟安全机制的决策机构、运行原则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界定,东盟安全机制初露端倪。在其四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东盟安全机制框架逐步形成,主要表现在多元安全决策主体体制的确立、安全运行原则的恪守以及争端处置程序的设定等方面。尽管此机制框架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它在化解东南亚国家安全问题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等方面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性保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需要警醒的是,东盟安全机制所彰显出的大国平衡性、制约中国的针对性和多边主义转型的时代性,对中国周边特别是南海地区安全形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必须及时做出战略性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