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古罗马时萌芽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引进有着深刻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为更有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必须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实现法的正义性,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简介:基本案情。2003年6月5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中直特大型企业)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2年调整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项目调减了1686万,但未将本应相应调减的“三费”295.05万进行调减.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7.37万元经调查取证并询问相关责任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该公司财务部人事变动.具体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大意造成的该公司是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无违法记录,经查也没有发现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该公司对少缴税款的事实承认是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并明确表示立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该公司2002年应纳各税合计867.42万元。
简介:摘要:本文旨在研究过失犯的作为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边界,重点关注过失犯罪的主体在行为上应承担何种义务,以及在承担义务的过程中何时应负刑事责任。首先,文章对过失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接着,探讨了过失犯罪的作为义务,包括常见的专业、监管、照顾等方面,以及不同义务层次之间的关系和权衡。文章还讨论了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边界,即何时应当视为过失犯罪行为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最后,文章总结了过失犯罪作为义务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认为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承担的义务程度以及行为结果等因素,确立过失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本文对于完善刑法学理论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简介:摘要:本文旨在研究过失犯的作为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边界,重点关注过失犯罪的主体在行为上应承担何种义务,以及在承担义务的过程中何时应负刑事责任。首先,文章对过失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接着,探讨了过失犯罪的作为义务,包括常见的专业、监管、照顾等方面,以及不同义务层次之间的关系和权衡。文章还讨论了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边界,即何时应当视为过失犯罪行为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最后,文章总结了过失犯罪作为义务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认为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承担的义务程度以及行为结果等因素,确立过失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本文对于完善刑法学理论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简介:犯罪故意是罪过的基本形式,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一心理状态为内容。审视既往的研究,存在法理误读,也存在规范抵触。结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与犯罪故意的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与域外尤其是德日刑法,语境不同、内涵有别、差异极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是事实属性与价值属性的统一,既包含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的认识,也包含对于犯罪事实的价值,即社会危害性认识。考察我国犯罪故意的具体内涵、体系功能,从与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故意地位比较的角度看,即使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之间,也存在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核心与刑事责任根据这一基本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