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简介:应广大劳动保障工作者、用人单位和一些法律工作者的要求,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力量,在对现行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精心挑选,编印了《现行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精选》(以下简称《精选》)一书。《精选》将全国人大、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市人大、市政府、市劳动保障局以及有关部门制发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按综合类、劳动就业、劳动关系、职业技能开发、工资福利与工时制度、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制的顺序编辑而成,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法律工作者、工会工作者、各类用人单位及劳资人员、广大劳动者必备的工具书,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