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刑法》规定不属于偷税,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解释,属于偷税。鉴于该种行为不在少数,我们有必要对此定性问题进行探讨。探讨中对扣缴义务人的部分进行了省略,但道理相同。一、争议的引起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道:“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正式把不申报作为偷税手段认定;同年底出台的《税收征管法》在第四十条也把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确定为偷税。到了
简介:某市橡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该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850.8万元,比1996年度增加175万元,实现增值税170.2万元,比1996年度减少28万元。1998年3月份该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1997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汇缴检查。检查人员在同该厂有关领导进行座谈中发现,该公司为处理好“邻里”关系,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存在为周边业户提供用电,并定期按规定标准收费行为。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账簿、凭证等资料进行了严格检查。经查,该企业账簿中并没有收取周边业户电费业务。在审查其往来账簿时,从“其他应付款雷厂工会”账户中发现,该厂每月都有向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