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会计实务中,人们普遍认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应遵循公认会计原则(GAAP)。然而,会计师们早就意识到GAAP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GAAP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需要每个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涉及会计师的诸多法律诉讼案件中,法院常会再次评判会计师将GAAP用于年度财务信息所作判断的恰当性,而且可能会同意或否决其中一些职业判断,但对会计师将GAAP用于中期财务信息所作的判断,则极少进行评判。关于这方面的一个经典案例是,共同技术基金公司起诉莱昂奈尔公司案(RepublicTechnologyFund.Inc.V.LionelCorporation)。
简介:最近,我们在某公司进行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查出了将帐户余额由贷方改为借方,从而轻易贪污公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会计改制,欠母公司的5万元哪去了我们在核对该公司同母公司往来帐时,发现1992年10月该公司向母公司借款,从1992年底至1993年6月末反映在“国内帐款结算”科目中一直欠母公司5万元,即贷方余额5万元。1993年7月,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制度,转制时原“国内帐款结算”科目撤销,其业务内容分别并入新的“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而在新帐户中,没有反映原来欠母公司的5万元,却在“其他应付款”明细户中反映母公司借方余额5万元,是笔误?还是巧合?审计人员决定继续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