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1世纪被公认为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之创造、流通与应用将决定国家的竞争力。企业对智慧财产权的运用,则为面临国际竞争压力的制胜关键。各类产业市场竞争激烈,每每有商业间谍不当获取他人营业秘密之情事,因此营业秘密之保护策略,于智慧财产管理与企业竞争力之提升上益显重要。本研究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营业秘密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包括:(1)分析台湾营业秘密保护争讼案类型,找出问题趋势。(2)协助企业检视营业秘密保护制度,逐步完善营业秘密保护策略机制,以有效制定或调整其营业秘密保护策略方针。而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营业秘密纳入刑事法保护对象的可能性。本研究认为,在管理成本效益的考量下,宜通过企业与员工间订定之营业秘密保护契约,进而建立企业内部保护管理机制,同时应追惩违约与不法侵权者,对其主张竞业禁止。
简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档案公布更加的频繁,但其中涉及到的隐私权侵害问题也非常的普遍。首先,通过档案公布,对个人因素问题进行调查和窃取,尤其是对那些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查和窃取;其次,对他人隐私进行非法利用。在档案隐私权人不知情的条件下,私自对他人隐私进行利用。最终,对他人的私人生活进行窥视和干涉。以法窥视的形式,侵入他人私生活,同时对他人的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诸如此类的侵犯隐私权现象非常的普遍,但任何一种侵权行为都可能对权利人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档案公布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档案中的隐私权即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简介:<正>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深化,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引起我国刑法学界广泛的学术兴趣。举例来说,张明楷教授在探讨交通肇事罪时指出,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例如,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梁根林教授在探讨危险驾驶罪时也认为,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2]问题是,虽然两位学者在"规范保护目的具
简介:在保险实践中,汽车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时常受到侵害。汽车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汽车事故法律风险分担不合理,过低的汽车毁损估价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保险交易中的"陷阱"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没有根本利益矛盾的法律关系中仍难以合作等。本文通过对汽车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进行现实考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得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建议:通过完善制度构建可以合理地分配风险:通过建立中立的行政机构,执行专业标准,可以确定汽车保险的估价;通过各种执法、司法手段,可以减少并惩罚保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定分止争"之后,可以在某些经营者与消费者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的法律关系中激励、引导两者共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