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位学贯古今,纵横中西方文化的集大成者,吴经熊在二十世纪的世界舞台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他的研究领域涉及哲学、法学、文学、宗教等多个领域.不管从哪个角度观察之,人们都能从中领略到吴经熊在那个特殊时代背景下所代表的一般志士仁人的治学治世的品性.本文以吴经熊前后期法哲学立场的转向为大背景对其法的艺术精神之论旨进行阐发.第一部分从吴经熊前期实证主义的法学立场来讨论法律中的艺术性,主要表现在利益的衡平以及秩序的对称、和谐之美;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在重归自然法哲学后,吴经熊从上承天性,下启人智的神性自然法思想中所体悟到的法之艺术的超验层面.一方面,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所体现的本质正是对于人性的关怀之美;另一方面,在吴经熊的自然法哲学中,正义根源于永恒法(神的智慧)的不变价值,上帝永恒之法通过自然法道成肉身(人定法)所映照出来的正是神性的光辉.最后一部分则指出吴经熊之所以有这一番不同于他人的领悟,除了得益于那段皈依天主教的信仰之旅外,更为关键的是他在各种知识文化背景中所锻造出来的认识方式一直觉,正是这种“直觉”不断引领着他逐渐走向超越与圆融的心性与人生.
简介:吴经熊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系法科改制后首任东吴法学院院长.他法学根底深厚,学贯中西,融合儒、道、禅哲学,以中华文化的玄妙精髓参悟唐诗的意境,并进而体会法律的艺术有其动人因素及美感经验,坚信均衡利益之冲突有赖法律人的智思心觉和直觉与耐心.他认为法之本质需通观整体,概观与个观兼备,法学研究应融贯理性与经验,实践可印证学理.浪漫因素是不断突破与创新的动力,从浪漫主义注重人的生命力与感受力,以及自由与丰富生活,获得方法论研究态度之启发.终其一生,吴经熊的法律思想几经转折,最后依归宗教,其动因与过程,浪漫因素有以致之.视吴氏为浪漫的人本法学家,不亦可乎!
简介:编辑同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3条第(1)项的规定,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请问,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此项规定?即由谁报请院长、是立案庭的内勤、承办法官,还是庭长?此处的院长是否包括分管的副院长?如果某法院分管立案、审监的副院长不是同一个人,该报哪位院长?院长批准再审的案件,是否如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那样,先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再经合议庭评议?如果院长在申诉或再审申请来信中批示再审的,是否可以理解为立案庭直接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