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加强了对地方各级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指导,一些极具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统一适用法律,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典型案例的发布,还拓宽了法官的视野,增加了法官获得法律资讯的途径,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众所周知,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上级法院所发布的典型案例在理论上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下级法院从减少改判风险的角度考虑,往往还是比较愿意接受典型案例所体现出来的法理的,正因为如此.其在审判实践中的地位不断得以巩固。可以推断,如果典型案例的这一功能有所发展,未尝不能有效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简介:第一类:"拼车"交通事故王某与李某二人通过朋友认识,一聊发现都住在北京市北五环外的一个小区,上班地点也相距比较近,王某正为上班挤地铁烦恼不已,就提议说以后搭李某的车,他每月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李某觉得很划算,就答应了。2013年1月,李某驾车搭载着王某在上班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某与李某形成了"拼车"关系,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简介: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的制定引发了许多社会热点问题,法律界就这些问题的看法有许多争议。这些争议有的涉及比较复杂的交易行为,比如证券、股票市场的规则问题,但是大多数的争议还是涉及社会常见的交易行为,这些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水平。为什么有些学者提出了一看即知的荒唐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那些被社会看重的法学家却无法给予解说?为什么一些现行法律或者法律解释的规则,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后果,却总是得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青睐?我国民法学界长期接受的那种所谓的“主流理论”,有多少是建立在科学的法理基础上的?对这些问题,法律界应该有足够的反思。本文从几个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出发,论述了部分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