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简介:<正>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案件得以执行的依据.这类法律文书制作得是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近年来,特别是在新的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后,各级法院都采取了多种措施,提高办案人员的写作水平,但是,少数法律文书仍然存在着格式不规范,语言表达不明等问题,下面,笔者仅就案件执行环节发现的问题列举一、二,供大家酌量.第一,给付时间不明确.即在裁判结果部分没有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或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间规定得不明确.如一份债务纠纷案件判决书,其判决结果部分写道:“根据民法通则X条X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偿还原告XXX货款1500元”.再如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