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内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分析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分析法学就是哲学中的实证主义思想运用于法学理论的产物。但以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20世纪新分析法学却是建立在与实证主义哲学极为迥异的哲学立场之上。作为一种法哲学流派,新分析法学虽然在法学上主要继承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但无论是作为哈特法律理论之基础的日常语言哲学,还是作为凯尔森纯粹法学之基础的新康德主义哲学,它们在哲学品格上都表现出反对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征,特别是反对实证主义哲学所具有的经验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倾向。因此,新分析法学实质上是一种反实证主义的法哲学,法律实证主义与哲学实证主义也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实证主义”。
简介:周靖: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自古典实用主义时代以来,人们一直在拒斥大写的表征主义(Representationalism)。但在对《表达主义、实用主义和表征主义》(Expressivism,PragmatismandRepresentationalism)一书的简介中,你这样写道,“实用主义者在哲学传统中一直是表征主义的敌人,但他们是自然主义的友人,这里的自然主义指的是休谟和尼采意义上的自然主义。”我的第一个问题是,当你在说休谟意义上的自然主义时,你指的是哪种自然主义?此外,在著名的文章《无表征主义的自然主义》^①中,你提出了另一个概念,即“哲学自然主义”(philosophicalnaturalism)。这两种自然主义有什么不同?
简介:新一届的上海伦理学会开始创办学术前沿的系列讲座,这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陆晓禾会长邀我做个发言,为了支持会长的工作,只好勉为其难。因为年事已高,精力不足,在前沿上走动,已经无能为力。我老父亲晚年自嘲说只能卖旧货了。现在我也到了这样的年纪。卖旧货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把旧作整理出来编成册子;另一种是把经历过的往事翻出来,旧事新说,这后一种办法也许还可以有点长进。我父亲晚年撰写了几十万字的回忆录,做的就是这样的事情。我没有他那么丰富的阅历,也没有与那么多名人交往,所以也不会去写什么回忆录,但是也经历了学界的一些大事。去年和老同学一起编了《守道1957--1957年中国哲学史座谈会实录与反思》②,想不到引起很大的反响。看来把一些学术界的大事重新翻出来加以审视和反思还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简介:《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和《善恶的彼岸》以及同时期并未出版的笔记展示了尼采如何克服那种要么选择自然主义、要么选择自由论的单一可能性。(1)查拉图斯特拉关于超人的讲话并非教条或者一种命令,而是劝导和邀请——劝导和邀请人们去尝试更高的人性发展。(2)尼采利用他对同时期的生理科学的解读,发展出将人看作动态的身体—组织的构想。在这个构想中,他将自然主义的动机与一种超越实践联系起来。(3)人类物种的自然—文化—历史的发展,创造了意识的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个性通过审美可以得到验证。这种设计既不是由天性决定的,也不是出于道德需要,而是由一种"可能事物的规范性力量"引起的,而这个可能事物可以通过文化演练而实现。尼采是自由的政治人类学的倡导者。
简介:现象保守主义是弱觉知内在主义理论,其通过显像概念来说明经验的辩护作用。伯格曼认为弱觉知内在主义理论因无法避免主体视角反驳,而使得弱觉知辩护成为偶然。要避免上述问题,就要诉诸强觉知要求,而这又导致无限后退问题,内在主义就陷入了两难困境。现象保守主义也无法逃脱陷入两难的处境。事实上,弱觉知内在主义之所以面临伯格曼所提的问题,是因为伯格曼错误地理解了弱觉知要求。弱觉知内在主义者理解的弱觉知应该是辩护性弱觉知,这一觉知含有"真之征兆",而"真之征兆"由布兰顿的实用主义真理论界定,其避免了辩护的偶然性,又没有诉诸强觉知。如果对显像概念进行实用主义化的解读,那么其可被视为辩护性弱觉知,现象保守主义就摆脱了主体视角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