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和延后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中的两种具体样式,是由因果关系来认识到客观错误的一种重要的对应关系。由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贯穿整个刑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分类是我国刑法知识中的重点研究对象和关键组成对象,对于刑法和司法部门的实际取证和事实评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理论价值。因果关系又分为提前的因果关系和延后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因果关系是取决于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出现的时间不同而分类不同,在提前的因果关系之中,准备进行的行为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称之为提前的因果关系;在延后的因果关系之中,实施过的行为通过受害者自身的因素和受害过程之后发生的行为而引起了严重的后果,最终形成所谓的延后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哪一种因果关系,总的来说都已经构成了有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所以其二者的犯罪本质是相同的,不能因为提前的因果关系还是延后的因果关系就能有所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