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311247
摘要:在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和延后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中的两种具体样式,是由因果关系来认识到客观错误的一种重要的对应关系。由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贯穿整个刑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分类是我国刑法知识中的重点研究对象和关键组成对象,对于刑法和司法部门的实际取证和事实评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理论价值。因果关系又分为提前的因果关系和延后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因果关系是取决于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出现的时间不同而分类不同,在提前的因果关系之中,准备进行的行为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称之为提前的因果关系;在延后的因果关系之中,实施过的行为通过受害者自身的因素和受害过程之后发生的行为而引起了严重的后果,最终形成所谓的延后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哪一种因果关系,总的来说都已经构成了有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所以其二者的犯罪本质是相同的,不能因为提前的因果关系还是延后的因果关系就能有所差别对待。
关键词:刑法提前的因果关系延后的因果关系体会探究
目前,刑事犯罪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是会涉及到多种因素的,与此同时,具体要看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危害行为的本身和产生的危害结果这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真正的因果关系是刑事犯罪认定中的重要认定因素,因果关系的正确判定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定罪和所要处罚的量刑。所以,针对刑事犯罪中因果关系判定的重要性,我国法律要重点注重刑法犯罪过程中的因果关系的判定,确保判定的正确性和准确性,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得到其应有的惩罚,保障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
一、刑法犯罪过程中因果关系的判定的简要概述
顾名思义,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二者所构成的,从哲学的角度来进行探究,因果关系可以看成是社会中或者是自然条件下的各种现象之间的内部的存在的一种特殊的联系和客观规律,简单来说,因果关系就是就可以解释为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因果关系是属于一件事物的具体两面,是上下概念的抽象联系。且不说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说,通常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经过发酵对受害者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具体的联系,所以可以简要得知基本的因果关系就是犯罪行为是早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所以会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存在其相应的危害行为,二者之间具有空间和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是相辅相成的一件事物的抽象的联系。在哲学体系中,因果关系是包含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但是在刑法中,因果关系首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必须得是具有直接和必然得关系的。
因果关系之中又包含提前的因果关系和延后的因果关系,所谓提前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进行实施了其犯罪的准备工作,但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准备工作之外由于某种不可预见的但却有合乎规律的因素的突然发生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提前发生了,简单来讲就是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计划具体实施之前而造成的其犯罪结果,由此所形成的因果关系就是所谓的提前的因果关系。相应的,所谓的延后的因果关系,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具体行为,但是由于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意外因素并没有造成犯罪嫌疑人所要达成的犯罪目标,但又由于受害者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原因和因素而又合乎规律的导致了该犯罪嫌疑人所想要达成的犯罪目标的实现和形成,简单来讲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并未达到目标,而后又由于受害者自身的不可控因素而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目标的达成,这种事件之中的犯罪因果关系就是所谓的延后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之中提前因果关系和咽喉因果关系的构成条件简要探析
在刑法中,无论是提前的因果关系的构成还是延后的因果关系的构成的原因和组成因素相对来说都是较为复杂的,需要经过严密的讨论和结合事实的具体分析。在提前的因果关系的构成因素中,首要的就是其行为性,简要概括为如果没有具体的行为,那么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将不复存在,更何况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提前的因果关系的首要构成因素的行为也只能是表示犯罪的准备行为,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准备行为所导致的犯罪结果和危害行为的产生才能被称之为提前的因果关系。举个例子来说:一个男子想要谋杀自己的妻子,前一天在家里准备好了毒药,准备等妻子回来后在妻子的杯子里下毒,但是不巧的是妻子提前回来了,由于其他原因,而误把毒药掺水喝了下去,导致妻子死亡。这件案子中,丈夫的准备行为导致了妻子的死亡的事实,是达到了丈夫的犯罪目标的,这里面的因果关系就是提前的因果关系。其实,所谓的提前的因果关系之中的提前,就是与犯罪结果所形成的时间进行比较得出的,犯罪结果提前形成,究其原因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准备行为所导致的,才会出现“提前”的状态。其次就是提前的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性,就是指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想要达成的犯罪目标。总而言之,提前的因果关系中,总能给人一种犯罪行为提前,缩短了犯罪事件的印象,但是不管怎么样,终究是犯罪行为得到了实施,并且造成了想要达成的犯罪目标。
而对于延后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在某些方面与提前的因果关系是相似的,但是有些地方是相反的。在延后的因果关系的构成因素中,最主要的依然是行为性,同样的,没有行为性,延后的因果关系也是无从谈起的,但是与提前的因果关系中的行为性不同的是,延后的因果关系中的行为性犯罪实施后构成的具体危害行为。犯罪过程实施之后,对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当时并没有造成想要达成的犯罪目标,事后,由于受害者自身的一些因素,而导致犯罪结果加重,最终完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标,这种案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就是延后的因果关系。举个例子来说:两个男子在进行大家斗殴,打得难解难分,一个男子随手拿起地上的板凳狠狠地砸在另一人的身上,当时的这个举动并没有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意外的是,受害者本身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事后不久就造成了受害者的死亡,那么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终究是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因此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可就定性为延后的因果关系。尽管延后的因果关系给人一种延长的因果关系的印象,但它终极还是属于因果关系,不会影响犯罪事实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和延后的因果关系都是属于因果关系,只不过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结果和犯罪事件的差异性,但不管怎么样,既然犯罪嫌疑人有具体的犯罪目标,且最终还完成了其犯罪目标,因此都是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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