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武钢上下开展的“提高武钢市场竞争力”的大讨论,已形成铺天盖地之势.广大职工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各抒己见,有的认为武钢要提高市场竞争力主要要解决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问题;有的认为关键是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的则认为主要是开拓市场、降低成本、增加盈利,提高经济效益等.从人们的讨论和争执中可以看出,武钢如同其它大中型国有企业一样,存在着众多复杂的棘手问题,既有表面的,也有深层次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为进一步廓清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实质问题,从而准确把握改革思路设计的深刻性和质量,本文拟就这一宗旨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简介:下岗、失业人员,作为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社会群体,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重点,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亦已成为推进企业改革中的头等大事。但如何提高这一群体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减少社会在改革时期的振荡,特别是对他们心理变动状态的研究和对策,仍然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一个人的心理素质、适应能力,是其观念更新、行为选择的前提和先导。大量事实也证明,能否及时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疏导,调整其心理状态,直接影响到下岗、失业人员能否正确面对现实、承受压力,直接影响到再就业工程的进程。根据我们对北京、上海、南京三城市的实际调查和有关资料分析,随着改革的深入,下岗、失业人员从1994--1997年,有逐渐递增的趋势。全国下岗人员1994年为200多万到1997年为1150万,约占职工总数的8%;失业1994年为476万,到1997年为590万,失业率为3.1%。北京1995年下岗为9.8万,1997年为19万;失业也由1万多增加到了3万多。上海1995年下岗20万左右,1997
简介: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及时、准确地确定企业当事人资格,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前提.但由于现行劳动法规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劳动仲裁工作实践中仲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至今仍被种种不同的选择标准所困扰,致使一些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调处.其中比较常见的选择标准一是以法人资格为标准,即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充当企业当事人;二是以招工权为标准,即由具有招工权和人事管理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来充当企业当事人.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传统的劳动法研究与教学不无关系.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