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体系中预防因素地位和功能的变化使责任阶层与量刑的关系发生深刻的变革。责任概念的内涵经历了从纯主观的原始设定到去主观化和规范化、再到现代社会下的实质化的演变过程,从而在原有的责任阶层中判断责任和预防。量刑层面的各个理论也判断责任和预防,并且预防在量刑中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由于责任阶层和量刑在判断内容和发挥功能上的一致性,以及犯罪论责任和量刑责任不需要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论中的预防本身从刑罚论而来,从而可以将责任阶层与量刑结合为需罚性的阶层,应罚性与需罚性的关系亟需重新调整。考察责任阶层与量刑的关系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