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对国家审计权本质属性的片面性认识,中国在建构现代国家审计体制时选择了“行政模式”,这一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更多具有政府内部审计的功能,在具体运行中存在独立性、权威性、效力性方面的不足。现代社会的演进,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防范公权力自主性意识的增强,中国国家审计无法全面承担对政府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及效率监督职责的问题,开始引起广泛关注。世界各国行之有效而又各具特色的审计体制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中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应在遵循审计权的独立性、效率性、权威性和协调性原则的基础上,以立法模式为基础,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审计体制。
简介: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功能,即消费者能在挑选购买商品时通过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标准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件。在判定被告商品或服务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时,除去考虑二者商品或服务类似度、原告商品知名度等因素外,二者商品是否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如二者属于同一生产来源或存在附属、资助等联系,这也是判定侵权与否的重考量因素。原告如何证明混淆的存在以及调查模式、程序规则如何,目前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指导模式,本文希冀通过对中美“混淆可能性”理论分析比较,借鉴美国诉讼实践中原告采取何种模式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发现我国“混淆可能性”理论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可行性完善建议。
简介:自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一直是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式教学模式,80年代后,该种教学模式开始受到批判和质疑,与此同时,英美法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得到了追捧,但由于文化环境和法域等的不同,案例分析教学法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成功的移植。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只是在讲授过程中穿插有案例分析,只是一种举例法,它所融合的仅是案例教学法的外在形式而已,仍未摆脱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真正科学的法学教学模式应是“主导·主体”教学模式。构建“主导·主体”法学教学模式并非简单地体现在选择讲授式教学还是案例教学或是其他方式的教学方法.而是应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的思想体现在教学的全过程中。
简介: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属于“新法定证明模式”,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相互印证,遵循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呈现“新整体主义证明”之端倪,可以概括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刑事司:去证明模式与刑事诉讼模式存在共振关系,其生成逻辑未走出传统诉讼文化之窠臼,亦未能挣脱行政化与非专业化之束缚。借助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对刑事司法证明模式进行评价,可以在“活法”与“死法”间作出判断,在“公正”与“效率”间作出抉择。模式转型之际,需要保持开放的话语姿态,但也不必以域外为样本亦步亦趋,而应聚焦中国问题,建构“以证据裁判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中国模式。